词条 | 红谷滩新区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总 则一、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范区属学校教务工作,根据《中小学管理规程》和《江西省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南昌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中小学实际,特制定《红谷滩新区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凡本区中小学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和毕业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中小学学籍由学校管理,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具体由教导处负责,要建立学籍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入 学三、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入学;初中招收修满6年小学课程,并已毕业的小学生。学校受政府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向学区内适龄儿童发《入学通知书》,促使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及时送子女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延期不报到入学者,学校应提请和协同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入校学习。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的,应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 四、新生注册后,学校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教导主任批准学生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编定原则及方法,按当年市、区学籍审计要求执行。学生学号长期不变。留级生、复学生,本区范围内转学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外省、市、县(区)转入学生,则按上述规定编列新学号。 五、流动适龄儿童就学,以借读为主。学校应为借读生建立临时学籍,并按规定收取借读费。小学毕业后回户口所在地就读初中。 六、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记入《南昌市小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电子档案,毕业时经审验、核对无误,方可升入初中。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市中招办的录取学生信息,记入市中招办学生数据库,并备份存档区教育行政部门。 七、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材料,包括《南昌市九年义务教育卡》和《南昌市小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学籍材料由学生就读学校负责管理,不允许出现生、籍分离和学籍材料自管的现象。 学生的学籍材料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每学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导处保管。 转 学八、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申请,交验有关证明,学校审查后,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九、学生转出,学校应无条件的将原保存的其学籍材料转至已接收学校保管,并开具《转学证明》,索取《转学回执》。(中学需如实填写《转学联系表》,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十、学生转入,学校应对转入学生学籍材料进行审验,索取《转学证明》,开具《转学回执》,并根据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和学籍材料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南昌地区以外的小学生转入需事先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中学需如实填写《转学联系表》,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任何学校不得为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开具转学证明,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十一、转学学生以就近入学为原则。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户口所在地学校接收,学校不得无故拒收;转入学校班生数确已满额,应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有关学校应及时接收。 十二、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和借读手续。转学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逾期或学期中途一律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应由学校教导处指派专门人员统一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不受理家长或其他人员的个别代办。 休 学十三、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休养或需较长时间治疗,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较长时间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准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同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中学需如实填写《休学登记表》,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予以保留。 休学手续应由学校教导处指派专门人员统一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复 学 十四、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病休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才能复学,同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中学生复学应执《休学登记表》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证明明的,可向学校提出提前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 十五、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或向校长报告,由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升 级、跳 级十六、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评定,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绩特别优异,实际学力程度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的,经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跳级学习,同时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留 级十七、城区所在地中、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个别特殊情况确需留级的,由家长提出,班主任认同,学校批准,并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审核、同意后,方可不升级,编入原就读年级学习。中、小学毕业年级实行一律不留级制度。 毕 业十八、中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需加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钢印方有效。中学毕业证书发放应符合市、区中招办的相关规定,并加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专用章方有效。对修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中毕业生,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由学校发给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并加盖区教育行政部门专用章方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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