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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释义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在南中国最大的交通枢纽、湖南省第二大城市——衡阳的审判机构,受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党委和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双重领导。受理铁路检察部门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办理自诉案件,湘南地区50县(市、区)涉及铁路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法警大队等部门。2006年在职干警41人。

1952年,在“三反”运动中,根据政务院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部分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所在地铁路管理局设立铁路人民法庭,专门审理“三反”案件。1953年10月,铁道部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有关建立健全工矿区和铁路、水运沿线专门法院的决议,首先在天津成立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后,在全国铁路管理局所在地建立了16个铁路运输法院,衡阳为衡阳铁路局所在地,于是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成立;在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设立39个派出法庭,受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案件,至1957年全部撤消。1980年,依据五届人大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重新建立铁路运输法院。1982年5月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办案,行使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职能,由铁路中级法院所在地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受理中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一)刑事案件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机关的规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系统公安机关、铁路运输检察院侦破的由铁路运输检察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湘南地区36家铁路站段单位提起公诉的下列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经济纠纷案件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下列经济纠纷案件: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4、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5、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6、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7、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8、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9、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10、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11、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

1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铁路部门、企业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企业承包合同、联营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居间合同、信托合同经济纠纷案件。铁路法院受理上述案件,以铁路所经过的市(县级市)、县、区的行政区域为限。

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经济纠纷案件。

地 址:衡阳珠晖区嘉树里85号

邮 编:421002

乘车线路:31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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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2:4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