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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衡水市春晖义工协会
释义

衡水市春晖义工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爱心事业的义工和爱心人士组成,经衡水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于2008年10月发起,20010年11月正式揭牌成立,协会主管部门为共青团衡水市委。

协会简介

协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义工精神,以“扶弱济残、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传播文明”为宗旨,开展生态环保、助学支教、扶残助残、敬老爱幼、捐资募款、拥军爱警、公益演出、血液捐献、病患护理、心理疏导、视力保护和交通、消防安全宣传等力所能及的义务服务项目,至今已累计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2000小时。

协会志愿服务范围覆盖市内各大区域,服务对象累计超千人,已有四千人次的普通市民参与过春晖义工组织的活动,是衡水区域内人员最多、服务项目广、管理规范、最具影响力的公益组织。协会被授于“衡水市十大杰出志愿服务集体”荣誉称号,义工成员获得团中央“中国优秀志愿者个人”光荣称号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衡水市春晖义工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Rao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SRVA)。

第二条 本 会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平等、包容、分享的准则,遵循服务社群、提升自我、共建和谐的宗旨,通过组织全市义务工作,促 进社会和谐,提高公民素质。本会是由从事社会服务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界青年、市民和社 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衡水市春晖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衡水市春晖民政局。

第四条 本会住所在江西省衡水市春晖茶香路15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倡导推广奉献社会、服务为乐、身体力 行的志愿者精神;

(二)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 能力,促进青年成长发展;

(三)为社区发展、扶贫开发、抢险救灾、大 型社会活动等各项公益事业,以及具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四)维护和维护全市公益组织及志愿者的合 法利益;

(五)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信息交流活动,指 导全市企业团体开展公益活动;

(六)开展义工的宣传动员、招募注册、培训 管理、考评激励;

(七)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团体的合作与 交流;

(八)开展义务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 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志愿者协会或工作性质相同、相近的公益组织和个人,愿意支持衡水市春晖义务工作 的团体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依次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参加入会培训;

(四)参加入会仪式。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推荐会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行使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权益,以实际 行动扩大本会社会影响;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 物、谋取其他利益;

(六)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七)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八)向本会报告团体会务,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做好工作交接,并交回属于本会的全部用品。

第十二条 会员用本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秘书处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按照本会要求统一使用相关标识及物品。

第十四条 本会定期或不定期表彰和奖励表现突出的会员和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及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会员失去会籍,其会内担任的职 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衡水市春晖社会科学界 联合会审查并经衡水市春晖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无法出席本次会议代表大会的则视为行使放弃权。但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代为投票 并经选举筹备小组同意的除外,每位会员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据会员代表大会最新修订审议通过的《理事会理事选举 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理事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两年,到期后应当(后)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进行换届选举。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 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及制定相关管 理制度;

(八)聘请荣誉会长、荣誉理事及决定有关人 士为荣誉会员;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召开理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以书面方式或及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 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 好;

(二)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行使职责;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 超过5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衡水市春晖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衡水市春晖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以 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 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领导理事会工作;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 办事(分支、代表、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人选;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 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 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 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 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及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酝酿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 经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 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_2009_年_2_月_15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标识

LOGO描绘了一位义工拉着一位受助者的手,迈过坎坷,迎接春天迎接朝阳的情景,太阳的光辉照耀着他们身体和碧绿的草地,呈现了一幅美好和谐的画面,体现出“春晖润万物,公益促和谐”的理念。

LOGO的“人形”是由“义”“工”两字组成,两人手牵手,两人的身体之间构成了一个心型,寓意奉献爱心,服务社会,扶残济弱,传播文明的意涵!

协会文化

会训:厚德、仁智、笃行、日新

座右铭:日行一善

宗旨:扶弱济残、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传播文明

理念: 饮水思源、反哺故土、帮助他人、回报社会

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使命:春晖润万物 公益促和谐

愿景:爱心无处不在 公益人人可为

志愿服务项目

助学服务: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与希望,协会以救助失学儿童上学、资助贫困学生家庭生活、关爱农民工子女成长、支援偏远农村小学建设为主要活动,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撑起晴朗的天空。

助残服务: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更需要社会的关爱和帮助。协会与市特殊教育学校、康蕾聋儿语训学校、启慧特教学校等建立合作机制,还长期帮助社区残疾人和特困残疾人,定期探望,扶助他们走出封闭和狭窄的生活空间,让他们感受社会的温暖和爱的阳光。

敬老服务: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春晖义工经常到市光荣院、红十字、友力、颐年敬老院等看望和慰问孤寡老人,陪老人们聊天和做一些义务劳动,关爱今天的老人就是关爱明天的自己。

社区服务:为社区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服务,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提供各种帮助,社区图书室、家电维修、消防安全等各项便民利民服务,电影放映、文艺演出和节水节电宣传等公益活动,促文明新风,建和谐社区。

环境保护:保护环境、爱护家园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春晖义工长期坚持到衡水湖、滏阳河、公园、广场、街道等场所进行清除垃圾、爱护环境、绿色家园活动,为创建园林城市做贡献。

公益演出:协会组建了春晖艺术团,多次在广场、部队、学校、敬老院等场所义务演出,团内吸收了近百名衡水市知名艺术人才,有很高的演出水平,为促进衡水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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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