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衡东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省、市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 学籍第二条 中小学招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根据“普九”要求和就近入学原则录取学生。 第三条 中小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各县直民办学校和各乡镇中心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经县教育局审定后报请县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统一编制的学号。未经教育局许可、各校擅自招收的初中高中新生原则上普教股不予注册。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建立学生档案,中学生要建立学籍卡。 高中生学籍号为十一位,一、二位为入学年号,三、四位为04(衡阳市),五、六为24(衡东县),七、八位为学校代码,后三位为顺序号。初中学生学籍号为7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号,三、四位为学校代码,五、六、七位为顺序号。小学生学籍号为一位字母“X”加七位数字,一、二位为入学年号,三、四位为乡镇代码,五、六、七位为顺序号。 第五条 中小学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每学年初报县教育局普教股备案。 第六条 严禁学校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 第二章 转 学第七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经批准后方可转学。学生转学须在开学15天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 转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开出转学证书,学生持转学证书和学籍卡交转入学校报到。 第九条 学校接收转入的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班额已超过规定限度的学校不得接收转学学生。 第十条 学校接收转入学生,应向转出学校开具接收证书,并持转学证书和学籍卡到教育局普教股审核备案,同时注销原学籍卡,办理新学籍卡。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不得开具假证明,出具假毕业考试成绩报告单。 第三章 休学 复学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第十三条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令其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医院病愈证明。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
第四章 奖 惩第十六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 3、学生干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4、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分优秀奖、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等。 5、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但小学、初中学生不延用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县教育局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年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校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章 毕业第十八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同时达到以下五项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1、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 2、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初中毕业会考成绩等第达5D或相当等第以上; 3、考查科目合格; 4、体育合格; 5、按规定完成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高中学生达不到毕业要求的,由教育局发给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初中阶段的学生达不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东县内所有的普通中小学。 第二十一条 小学生学籍由各乡镇中心校具体管理,报县教育局普教股备案,普通初中学籍由县教育局普教股归口管理,普通高中学籍由县教育局普教股汇总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归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9月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育局普教股。 衡 东 县 教 育 局 2007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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