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
释义 |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大庆市区为620元/月,所辖县为360元/月。 (二)哈尔滨市区(阿城区除外)为588元/月,所辖阿城区和各县(市)为370元/月。 (三)齐齐哈尔市区、七台河市区为490元/月,所辖县(市)为420元/月。 (四)鹤岗市区为490元/月,所辖县为330元/月。 (五)大兴安岭地区为480元/月。 (六)绥化市区为469元/月,所辖北林区为469元/月;县级市为434元/月;县为420元/月。 (七)伊春市区为450元/月,所辖县(市)和其他区为410元/月。 (八)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为450元/月,所辖县(市)为380元/月。 (九)牡丹江市区为450元/月,所辖县(市)(绥芬河市除外)为350元/月。 (十)黑河市区为400元/月,所辖县(市)和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为360元/月。 (十一)佳木斯市区为400元/月,所辖县(市)为320元/月。 (十二)绥芬河市为600元/月。 (十三)大庆石油管理局为620元/月。 (十四)省农垦总局为580元/月。 (十五)省监狱管理局为500元/月。 (十六)省森工总局为450元/月。 二、调整后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以上统筹地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享受的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农民工生活补助金标准依据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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