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黑龙江省环境辐射监督站 |
释义 | 黑龙江省环境辐射监督站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地方辐射安全法规、标准; (二)负责对下列伴有辐射的设施和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参与辖区内国家环保部组织的对核设施和大型电视发射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反映地方意见: (三)负责对其审批项目进行“三同时”检查和环境保护验收,参加辖区内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对核设施和大型电视台的“三同时”检查; (四)承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设施的安全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辖区内辐射环境监测、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收贮核技术利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六)对放射性物质运输活动中的环境安全进行审查和监督; (七)负责对伴有辐射设施退役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九)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 (十)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 (十一)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十二)协助海关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设备、物件和放射性废物进关的检查; (十三)负责对从事辐射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十四)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十五)负责承担国家环保部委托的核设施、铀矿冶等环评及相关文件的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等任务;。 (十六)其它由国家环保部及省环保厅交办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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