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
释义 |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3、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4、将省文化厅指导全省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建设与发展及其管理职责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5、增加对全省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监管职责。 6、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和重大工程建设,扶助农村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拟订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负责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对全省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实施监管。 (六)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指导和协调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全省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外事工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 (九)领导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黑龙江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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