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黑龙江省档案学会 |
释义 | 学会概况黑龙江省档案学会是由全省档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群众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黑龙江省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黑龙江省档案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档案工作者,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党和国家确定的档案工作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改革创新、刻苦钻研、求真务实、勇于献身的科学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积极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活动,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发展,努力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省档案学会挂靠在省档案局,接受省档案局的管理与领导,接受中国档案学会的指导,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 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领导和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 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领导和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 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省档案学会成立于1980年7月,是全国成立比较早的省级档案学会之一,在省档案局的直接领导与管理下,走过了25年的历程。共召开了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本届理事会是2001年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目前,共有团体会员16个(13各地市档案学会和3个省直分会),个人会员900多个。省档案学会理事会理事45名,常务理事会理事会15名。先后设过6个专业学术委员会。 省档案学会会员申请并被吸收为中国档案学会会员300人。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黑龙江省档案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黑龙江省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黑龙江省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档案工作者,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 法律法规,坚持党和国家确定的档案工作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改革创新、刻苦钻研,求真务实、勇于献身的科学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积极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活动,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发展,努力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挂靠黑龙江省档案局,接受省档案局的管理、指导,接受中国档案学会的指导,同时接受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领导和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04号,邮政编码1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研究等学术活动。 (二)介绍、交流国内外档案学研究成果和信息。 (三)宣传《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知识。(四)编辑出版学会会刊、档案学论文集和档案专业知识丛书等。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档案学基础知和档案科学技术知识。 (六)评选和奖励优秀档案学科研成果;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专兼职人员。 (七)开发和推广档案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有技术咨询、中介等服务。 (八)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档案科学技术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九)组织会员参加中国档案学会和省社科联的学术活动,组织会员参加省内外学习、餐馆、考察活动。 (十)发展国内外档案学术团体和档案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档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市、地和省直各专(行)业档案学会、分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2、凡与本会专业相关,有一定数量档案工作者或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档案管理、科研、教学、生产、营销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馆员或相当于助理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者;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者; 3、对档案学研究或档案事业有显著成就者; 4、热心于档案学术活动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 5、我省的中国档案学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须先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需有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本会所属的市、地档案学会、省直分会或会员小组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个人会员均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3、有权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和活动。 二、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2、积极参加学会活动,撰写学术论文,作学术报告; 3、积极宣传认真执行《档案法》、《黑龙江档案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法规;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2、有权与本会有关组织和个人联合开发、推广与档案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 3、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档案工作需要产品的信息; 4、有权要求本会为本企业或机关单位人员培训提供方便; 5、有权要求本会为企业或机关单位档案管理、技术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二、义务 1、对本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支持本会工作; 2、缴纳会费;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有创造性研究成果或对档案事业有突出贡献者,或热心学会工作有突出成绩者,学会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会员(包括个人和团体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即认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代表、上届理事会成员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论文或研究成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推选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至5人,正、副秘书长2至3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依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着过六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及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档案行政事业费资助; (二)收取会费; (三)接受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本会财务工作委托业务主管单位省档案局财会科兼职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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