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省职业教育集团管理办法 |
释义 | 河南省职业教育集团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创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探索新的办学模式,推动我省职业教育集团向紧密型、规范化方向发展,现结合我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河南省职业教育集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即由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成立,以省属行业性职业院校为龙头,或其他职业院校联合省级行业性组织,以行业骨干专业为纽带,由相关职业院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成员单位自愿参加的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协作组织。 第二章 组建与审批第三条 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成立的原则是“市场运作、龙头带动、校企结合、城乡联姻”。 第四条 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要由牵头职业院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经过考察、研究后予以审批。 第五条 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的成员数应不低于20个,集团成员一般由职业院校、企业、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等组成。集团牵头单位须是国家级重点或示范性职业院校,能够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发挥骨干支撑、示范引领和中心辐射作用。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和农村职业院校,必须有一定数量与该集团主体专业群教学和实习要求相适应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他实体参与。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第六条 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完善的集团章程和成员合作协议。要有规范的运行、激励、监督制度。集团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集团的全面工作和日常事务。各集团成员要共同遵守集团章程,积极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交流合作。 第七条 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坚持“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凡自愿遵守职业教育集团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均可加入集团;集团成员单位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产权性质不变、教职工身份不变。 第八条 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应制定有本集团的长远和近期发展规划。每年都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定期组织集团成员单位开展活动。 第九条 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作用,加强集团内校企之间的合作。积极吸纳省百户重点企业加盟职业教育集团,促进校企之间资源共享、合作办学。 第十条 集团内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制定有学生到集团内企业顶岗实习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每年到集团内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少于当年本集团骨干专业招生人数的50%。 第十一条 要建立有集团内企业专家和技术能手参与职业院校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教学计划制定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的机制。建立有企业高技能人才到院校任教的机制。 第十二条 要组织集团成员职业院校的所有专任教师定期到集团内企业接受实践锻炼,每个教师每年到企业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三条 要充分利用集团教育资源,积极开展面向集团内企业的职业培训和生产、咨询和技术服务。成员职业院校要根据企业的需求培养人才,并优先向集团内企业提供优秀毕业生。 第十四条 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要建立起稳定的校校合作机制。各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在招生、就业、教学、技能鉴定等方面实现“一体化”,以城带乡,以强带弱,把职业教育集团办成紧密型的实体,促进集团成员职业院校的共同发展。 第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城市职业院校优质办学资源、农村职业院校充足生源的互补优势,积极推进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第十六条 集团要建立统一的就业网络和就业服务体系,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统筹安置集团内毕业生。 第十七条 集团内成员院校在教学上要统筹使用教学资源,进一步完善在培养规格、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使用、考核评价标准等方面的统一。 第十八条 要制定集团内农村职业院校教师到牵头职业院校或城市职业院校挂职进修的制度、集团成员职业院校间教师互聘制度和集团成员职业院校教师定期经验交流制度。 第十九条 建设有集团骨干专业实训基地,且在成员职业院校中有一定的共享性。实训基地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第二十条 要建立集团内技能大赛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集团骨干专业技能大赛活动。 第四章 政策保障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和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扩大职业院校开展集团化办学的自主权,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开展与行业、企业和其他院校的多样化合作。 第二十三条 引导和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支持集团化办学的积极性,鼓励其与职业院校共建共享各方面的资源。 第二十四条 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督促和支持企业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第二十五条 省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建设项目中的行业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主要面向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设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专项经费,支持职业教育集团建设。鼓励职业教育集团积极利用多种融资渠道吸引行业企业投资。 第二十七条 鼓励职业教育集团积极探索吸纳民营资本,实行“公办民助”、“股份制合作”等办学模式。鼓励职业教育集团通过共建、联合、托管等方式,推进院校之间、校企之间的合作办学,实现办学资源由分散到集中的转变。 第二十八条 对职业教育集团内具有“3+2”分段制高职招生资格的院校,在安排招生计划时予以倾斜。 第二十九条 积极鼓励、优先支持职业教育集团开展省外、中外合作办学,引进省外、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第五章 指导与检查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对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教育集团督导、交流等活动,协调解决职业教育集团发展中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职业教育集团的管理,定期对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评估。对组织紧密、成效突出的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将给予一定奖励,并在项目建设上给予倾斜。对组织松散、长期不开展活动的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撤销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称号。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河南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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