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省就业促进会 |
释义 | 一、宗旨河南省就业促进会的根本宗旨是:紧紧围绕新时期河南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就业工作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工作准则,密切配合就业主管部门中心工作,动员各方力量,立足部门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共谋就业大计,推进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促进全省城乡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主要工作内容河南省就业促进会成立后将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利用各专业委员会的资源优势,在企事业单位和求职者之间搭建桥梁,创造条件,使劳动力供需双方顺利实现对接;促成工商、税务、财政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立足自身优势,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政策便利;引导各类人力资源培养机构面向市场,以就业为导向,甄别余缺,自觉调整培养方向。 (二)组织开展城乡就业工作实践活动,围绕就业促进中心工作,开发示范项目和实验基地,拓宽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广泛联系各级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和人士,组织实施就业服务行业的规范、自律、互助活动,推动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 (三)组织开展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培训和就业能力提升培训,举办专项业务培训活动,开展对劳动者及各类用人单位的就业政策、人力资源法律法规等的政策咨询。 (四)服务宏观经济和企业发展,组织开展就业政策调研、信息交流等活动。搭建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平台,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 (五)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城乡就业及相关领域的理论政策研究,举办“河南就业论坛”、高层理论研讨等学术交流活动,对就业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为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六)利用自身优势,联合会员单位和相关机构,组织实施就业促进项目,开展国内外促进就业项目的开发、交流和合作,发展同国内外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促进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推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开展形式多样的会员服务活动,广泛了解会员单位的意见、诉求和建议,并及时向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促使问题解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搭建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 (八)接受中国就业促进会业务指导,指导省内各级就业促进会建设和工作的开展,组织开展横向、纵向业务交流活动。 (九)承办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促进就业的其他工作。 三、会员构成河南省就业促进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 单位会员为:自愿为促进就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输出(派遣)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及相关的社团组织等。 个人会员为:自愿为促进就业作出积极贡献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和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的负责同志,知名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等。 四、其他1、河南省就业促进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办公地点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会员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按照河南省就业促进会《章程(草案)》,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成员。 河南省就业促进会会员推荐办法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荐: 1、市局所属就业服务局(办、中心、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就业训练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农民工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中心等独立法人机构为单位会员,相关负责人为个人会员。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成员。以下同。 2、辖区内企业、大中专院校(职业学院)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报单位会员,负责人及机关部室负责同志为个人会员。 3、所辖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作为单位会员,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可为个人会员。 4、市局局长或主管就业工作的副局长、就业办(局、科、中心)负责人可为个人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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