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准入暂行办法 |
释义 |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准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河南省各级政府、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从事项目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业务,以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单位和个人,准予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 严格禁止通过行贿手段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对通过行贿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限制参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廉洁,特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行贿行为。 第五条 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不廉洁记录名单库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负责建立和日常维护。 第六条 县级纪检监察、审判机关及相关部门在查结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案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理、审判结论及处罚决定报县级发改委。县级发改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辖市发改委。 市级纪检监察、审判机关及相关部门在查结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案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理、审判结论及处罚决定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在收到审理、审判结论及处罚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发改委。 省级纪检监察、审判机关及相关部门在查结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案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理、审判结论及处罚决定报省发改委。 省发改委在接到有关工程建设领域贿赂案件的审理、审判结论及处罚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廉洁记录名单在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七条 不廉洁记录名单的公告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不廉洁记录名单公告的内容包括:行贿单位或者行贿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行贿事实、处理依据和结果等。 第八条 原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第九条 列入不廉洁记录名单的,应当根据行贿数额,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行贿数额较大的,六个月至一年不得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行贿数额巨大的,一至二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行贿数额特别巨大的,三至五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 被索取贿赂的单位和个人,以情节轻微认定,一般不列入不廉洁记录名单。 列入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不廉洁记录名单库的日期为禁入期限的开始日。 第十条 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和省发改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研究对策。 联席会议由省发改委召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应当在工程招标前对投标方的廉洁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对列入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不廉洁记录名单库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廉洁准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不廉洁记录名单的信息采集、公布和执行过程中,失职渎职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南省纪委、省发改委、河南省监察厅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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