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东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为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河东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各类学校。 一、新生入学第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入学原则。全区九年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适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凭乡镇、办事处发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通知书》入学,按规定受完义务教育。 初中招生,小学毕业生实行全员交接制度,全部免试就近升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的初中。 高中招生根据《高中招生实施意见》要求进行报名录取。 第二条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根据《临沂市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根据教育局要求按统编学号采集数码信息建立电子档案,上报教育局即取得学籍。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转学第六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其他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经批准后准予转学。 第七条 凡正常转入的学生,必须经区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办完手续后方可入校,只要符合条件,手续齐备,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八条 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九条 高中学生临沂市区内各学校之间不转学。 第十条 下一级学校学生不得转入上一级学校,民办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公办学校。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遵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转出由转学学生本人和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取得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存入转出学校义务教育档案,经转出学校同意,由学籍管理员开出统一的转学证书。转学学生持转学证到教育局普教科审核并加盖公章,转学证一经开出,该生的学籍在该校即予取消。 第十三条 学生转入,接收转入学生的学校,必须由学校确定专人带齐下列证件到区教育局普教科办理审核手续。①转学证;②学生证;③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④学生本人户口证明(户口簿);⑤学生档案。对于手续不全者,有权拒收,并在转学证上签署退回意见。对于户口在本区,到区外借读要求转回的学生,必须严格审查,除上述证件外,还须出具借读前的转出学校校长、班主任的证明材料。 三、借读第十四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教育局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学校一般不收借读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监护人所在单位与教育局协商解决 ,可允许借读: (一)父母双方长期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二)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不在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四)跨县区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在籍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校保留学籍。 学生由学籍注册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四、休学 复学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可准予休学。小学学生经乡镇级以上医院证明(含乡镇级医院),初中学生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含县区级医院),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生就读学校审查核准,报区教育局普教科同意后,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需持市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本人门诊病历”、“本人药费单据(1000元以上)”,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区、市教育局审核。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初中、小学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区教育局普教科重新编定新的注册学号,方可复学。 高中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批准,报区、市教育局重新编定新的注册学号。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 五、退学第十七条 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市教育局备案。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内不来校复学的;一学期连续旷课1个月或累计达一个月,经多次教育无效者,报区、市教育局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 奖励与处分第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以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初中、小学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其中,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需报区教育局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而又未撤消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对受处分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岁以下,没有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持劳教、少管部门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原学校应予接收。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七、管理权限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区教育局负责,高中学籍管理手续由市、区教育局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收学生必须经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班额允许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复学手续的学生,如有接收视作学籍管理混乱,要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转出学生,必须接到接收学校、教育局出据的接收函(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转出手续,否则按辍学对待。 第二十四条 区直学校要及时上报招生计划,经教育局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招生。 第二十五条 区教育局每学期开学初集中进行学籍会审,各校要认真做好准备,按时接受审查,并要如实申报学生学籍变化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学生人数,坚持学籍月报制度。 八、 其 他第二十六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及时向区教育局书面报告。 本办法由河东区教育局普教科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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