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省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全省高校广大教师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大胆探索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繁荣全省高校的学术研究,提高广大教师的理论研究水平,推动全省的两个文明建设,保证高校优秀学术著作尽快出版,特设立“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 第二条,出版基金资助对象。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职教师为第一著名人的学术著作。 第三条,出版基金主要资助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出版经费较困难的学术专著的出版。 第四条,出版基金遵循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本基金资助的专著,出版时统一在序言中说明由“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 第六条,省教委设立由委主任、科技处、计财处等领导组成的“省教委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委员会”,负责出版基金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出版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省教委科技处。 第七条,申请者须认真填写《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学术著作版基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有相应材料,如:书稿的前言和目录,能反映书稿水平和特点的摘要,主要参考文献,学校与出版社签定的出书协议等。 第八条,多人合作撰写的学术著作,合作者要按贡献大排序,并在《申请书》内签字。 第九条,各学校对申请者的所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才报省教委出版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申请出版基金,各学校要集中申报,每年我委在十月份评出下一年的资助对象。 第十一条,我委对所有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后,聘请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价学术著作的学术价值。 第十二条?同等条件下,下述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1、40岁以下青年学者完成的学术著作; 2、完成省教委及省级以上研究计划项目而形成的学术著作; 3、作者自筹部分出版经费的学术著作。 第十三条,下述情况不属资助范围: 1、编著、译著、论文集; 2、科埔读物; 3、教科书,一般工具书及数据库; 4、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第十四条,著作权属有争议的著作不予资助。 第十五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议结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资助意见,经“省教委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委员会”审批后下达有关高校。 第十六条,根据出版合同,我委核准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出版费用的50-70%,其余部分由学术补贴或作者自筹。 第十七条,出版基金仅资助学术著作出版所需的出版费,不包括稿酬。 第十八条,出版基金下达后,由学校科研处会同财务处管理。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刺窃他人成果、达不到预定要求、存在政治错误、未他按期出版等情况,我委将终止和撤消资助,并对有关学校和作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由此造成不良后果,法律责任由作者自负。 第二十条,出版基金一般在本年度内使用。特殊情况,经学校财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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