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何锐枝 |
释义 | 三水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何锐枝一案最近有了结果,三水区法院认定何锐枝贪污受贿829695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以没收财产80万元。 耐人寻味的是,何锐枝在去年3月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后,其家属先后退赃款230万元,但检察机关实际查实的却只有82万余元。记者了解到,去年10月21日的庭审过程中,何锐枝请求检察机关退还其家人14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身为三水区建设局公务员的何锐枝,被委派到南港码头沙石中转场担任经理,从1999年至2009年3月案发期间,何锐枝先后侵吞单位资金并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29695人。 2009年3月19日,三水区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在一工地将何锐枝带走进行调查,有关知情人透露,何锐枝的事发,据悉是遭到他人的举报。 何锐枝被查出后,随后交代了大量犯罪事实,法院认定应当从轻处罚,但不属自首。近日,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何锐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2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 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何锐枝的退赃款人民币833255元,其中人民币8296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3560元,折抵没收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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