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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郝伟成
释义

人物简介

郝伟成,别名郝树春,郝伟成等人以路路通鞋业公司为依托,采用暴力威胁、伤害其他经营业主等手段,垄断长春市鞋业批发、物流市场。2010年12月30日以郝伟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吉林市二审公开宣判。郝伟成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万元。

公开宣判

2003年以来,被告人郝伟成与被告人黄金英相互勾结、互相利用,采取强取豪夺等暴力手段控制了温州至长春的鞋业物流运输,逐步控制垄断了长春的鞋业批发物流行业。该组织以控制物流为依托,利用不断聚敛的资财,采取非法手段逐步控制、购买了长春市站前大马路、路路通、长江路等几个鞋城的产权或经营权。2009年5月间,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指使张东青等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占了新世纪鞋城。

以被告人郝伟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有组织地进行非法索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暴力拆迁等活动,通过行贿手段拉拢、腐蚀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以寻求对其包庇和纵容,诬告陷害他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工明确,被告人郝伟成利用其在社会上的淫威、恶名,组织领导刘明宇、史红宇、赵海亮、唐复忠、谢如娇、刘兴、宋义、钱亮、曹阳、王跃光、朱国华、王苏宝等人,以暴力、恐吓、威胁、利诱等手段,以黑护商,维护其组织利益;被告人黄金英负责资金运作和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商养黑,拉拢、贿赂公职人员,寻求非法庇护。

2010年10月1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郝伟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万元;法院同时判决,对公安机关扣押、冻结、查封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和收缴,对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终审判决

郝伟成涉黑案30日在吉林市二审公开宣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郝伟成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万元。

郝伟成自1990年以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非法控制、垄断长春市78号线水果批发市场,聚敛钱财,并通过搜集枪支,持枪械斗、替人“摆事儿”等不法行径造势,初步形成了以郝伟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郝伟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郝伟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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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2: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