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杭州市萧山区餐饮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杭州市萧山区餐饮行业协会是由萧山区餐饮业企业自愿组织的行业性、民间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杭州市萧山区贸易局是本会的行业主管部门,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协会成立于2008年7月,现有单位会员80多家,其中不少会员单位是区内餐饮业的骨干企业和知名企业,在业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推动全区餐饮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协会办公地点在杭州市萧山区萧然南路246号401室。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名称为杭州市萧山区餐饮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是一个餐饮界企业自愿组织的行业性、民间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风尚,坚持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加强餐饮业间的联络,维护餐饮企业的利益,树立餐饮企业的形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推动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萧山区贸易局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如有重大活动在一周前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办公地点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然南路246号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法规纪律,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引导会员从事合法经营。 (二)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三)向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遵守职业道德,开展优质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信誉。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参与技术考评,帮助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进行行业调查,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行业政策,参与行业规划,指导行业发展,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六)沟通政府与会员的联系,协助政府参与行业管理,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和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促进对内外横向经济联系,加强同业合作,共同提高。 (七)加强与各兄弟城市协会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合作交流。 (八)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员为团体、个人会员。凡在本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企业(含宾馆、酒店、菜馆、面馆、小吃店、餐厅、快餐厅、茶楼、咖啡厅等)和与餐饮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本会网站、简报上公布新会员名单;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一名,理事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议,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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