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杭州市房地产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杭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杭州房协)成立于1988年12月27日。是本市从事房地产行政管理,开发经营,市场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白蚁防治,科研等企业事业单位,部门和自管房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现有会员单位320个。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协会秘书处设在市房产管理局,日常工作接受市房产管理局领导和管理。 杭州房协的宗旨,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为打响“在在杭州”品牌,提高人民居住水平,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服务。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搞好服务,促进 发展”的工作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递政府政策,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杭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杭州市房协。英文名称:HANG ZHOU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HZREA. 第二条协会性质:杭州市房协是在杭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由从事房地产业的企事业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组织,是经杭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代表、服务、自律、协调与监督的社会职能;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房地产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杭州市房协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并接受杭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杭州市房协设在杭州市浣纱路1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杭州市房协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国家和我市房地产业的理论、方针、政府和发展方向;调查、搜集、整理行业的有关资料;向政府提出本市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规划、管理规则的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贯彻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三)代表会员提出的涉及全体会员共同利益的意见,参与行业发展、改革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关于房地产行业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沟通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和增进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参与行业统计、质量监管、资质审查、市场准入等职能活动;制定行规行约,监督执行落实;组织各类培训,开展行检行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五)搜集、整理和传播国内外房地产业信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参与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多方面交流与合作。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助于推动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各县(市)、区组建的房地产业协会及其他社团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合法的自管房、直管房的管理、房改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产权交易、经纪中介、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白蚁防治、房屋拆迁以及与本会业务相关的设计、教学、科研、金融、策划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杭州市房协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从事房地产事业多年并具有一定资历的老同志,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杭州市房协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常务理事会间隔期间,可由秘书处审议批准,然后报下次常务理事会认可,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部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有权经过必要程序要求罢免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关心本会工作,经常向本会提供经验和有关调查研究资料,及时反映本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专业委员会推选产生,理事为当然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上以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通过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如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杭州市房协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及赞助; (四)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法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修改后的章程,须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因故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会会徽为椭圆形,中间突出的"HL"是英文House Land(房地)的简称,也是房屋的形象,下面的拼音"杭州"合起来意即"杭州房地产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3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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