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本局机关的公共服务意识,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大对本机关各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局机关政府信息的收集、公布以及与此有关的信息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局其他规定有例外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或处室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领导全局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局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公开、归档、考核等事项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按照本局机关职能承担全市外经贸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在本局内部按下列职责具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一)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全局所有政府信息的对外宣传和管理工作,承担除全局外经贸业务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公开义务; (二)局机关外经贸运行综合处承担外经贸综合业务信息公开义务; (三)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具体承担本处室职能范围内的业务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原则。 第七条 本局各公开义务部门如发现涉及本局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公开义务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并将沟通情况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局各公开义务部门应对信息公开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按季度将有关统计情况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第九条 本局公开义务部门依法对下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的;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非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非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公开义务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除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内容外,本局公开义务部门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第十一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承办业务处室应当将该决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本局公开义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本局公开义务部门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公开义务部门应当将可公开的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当本局公开义务部门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时,本局公开义务部门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本局公开义务部门依照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先报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报经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六条 本局公开义务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局公开义务部门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密影响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报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七条 本局公开义务部门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第十八条 本局各公开义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站; (二)本局门户网站; (三)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四)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五)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新闻发布会; (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八)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九)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九条 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或处室负责公开;本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局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本局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或处室负责公开。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没有依照规定给予公开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要求本局公开义务部门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本局公开义务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本局公开义务部门应当给予指引。属于其他单位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本局受理部门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第二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公开义务部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本局公开义务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局公开义务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报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公开义务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本局公开义务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间中止,但本局公开义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的理由。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公开义务部门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本局公开义务部门依法审查后确定有误的,应当给予更正。 该公开义务部门无权更正的,应当转交有权更正的本局其他部门更正;不属于本局权限范围的,应当转送其他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本局公开义务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于每年年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第二十八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相关规定于每年年底前对本年度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本局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本局法制工作机构依照市政府或本局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局各信息公开义务部门的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局对各处室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 本局公开义务部门违反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开义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局公开义务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局信息公开义务部门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本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视情况可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本局公开义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局监察部门举报。本局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公开权利人。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