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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运进口货物保险实务
释义

我国进口货物在国内办理保险有利干进口商

进口货物以CFR、CPT或FOB、FCA的价格条件成交,在我国办理保险,不仅可为国家减少外汇支出,同时我国保险公司对进口货物保险的费率较低于国际市场,从而也降低了进口商的成本。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对货损的检验、理赔都在国内,可便捷、迅速地处理。相反,如果在国外投保,发生货损时,还需通过函电往返与国外保险公司交涉,十分不便。

进口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

按一般常用的合同条款,我国进口货物与出口商的物权交接是在装货港的海轮上,或交给承运人处置之时。在货物装上海轮或交付给承运人处置之前,货物风险责任属于出口商,在这一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发货人负责,我国的进口商并无可得利益。所以,虽然保险条款是仓至仓责任条款,但我国保险公司对于进口货物的保险责任一般是从货物越过船舷或货交承运人时开始,一直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或分配、分派地或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终止。与出口货物一样,必要时,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延长保险期限,如果保险货物转运内地,只要投保时向保险公司申明,保险责任则可延长至内地收货人仓库。

进口预约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启运通知书的签发

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得到更充分的保险保障,一些经常有货物进口的企业往往采用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办法。预约保险合同又称开口保险单,是保险凭证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订立生效后,保险公司对合同范围内凡以CFR、CPT或FOB、FCA价格条件的进口货物自动承担保险责任,但同时要求投保人在接到国外出口商装船通知后,立即填制“起运通知书” (或以出口商的“装船通知”代替)送达保险公司,完成投保手续。

进口到货检验索赔注意事项

在国内保险的进口货物,到达港口后,如发现有残损或缺少,应及时办理检验及索赔手续。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以保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即保险单所列的条款为依据的。到货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要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手续,否则,将会增加索赔工作的麻烦,影响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偿。

1、提赔手续

进口货物发生属保险责任项下的损失,收货人应立即通知卸货口岸或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承保公司或其当地代理对于货物的残损、缺少进行查看检验,核定损失,签署联合检验报告。然后,收货人按保险条款的规定,将全套索赔单证提交保险公司索赔。这些单证主要有:保险单正本或其他经保险公司签单的保险凭证、海运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理货签证(残损单、溢短单)、责任方出具的记录或签证等。

提出保险索赔的有效期限,为货物在卸货港卸离海轮起不超过两年。但如果货物的损失同时涉及船方或其他运输、装卸单位的责任,则收货人必须在有关责任方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办妥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手续。向船方索赔的时效为货物卸离海轮之日起一年,向港方和铁路方索赔时效为签发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收货人未能在有关责任方规定索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赔,以致保险公司丧失了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权益,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CIF、CIP价格条件进口的货物如何向保险公司提赔

CIF、CIP价格条件的进口货物,一般是由境外保险公司或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承保货运险,如果发生属保险责任范围的货损货差,收货人应采取以下步骤:

1、根据货损货差的责任,向责任方根据货损货差的责任,向责任方索要相应的证明。如属船方责任则要取得理货签证,则索要有关记录。

2、以书面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3、同时,向保险单上载明的承保公司在当地代理人申请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取得检验报告,申请时必须出示保险单。

4、将保险单正本、保险公司当地代理的检验报告、发票、装箱单、责任方记录以及向责任方的信函及责任方的复函等有关文件寄送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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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