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南省河南商会 |
释义 | 海南省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海南省河南商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province HeNan Business Association缩文HHBA) 第二条 性质:海南省河南商会是由河南省在琼的企业倡议,在海南省范围内投资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河南工商企业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联合组织,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河南省在琼企业服务,协调企业之间及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反映会员合法权益的服务工作;引导会员诚信经营,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河南在琼企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增强团队意识,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提高在琼的河南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树立河南人的良好形象,为河南和海南两地的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海南省河南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南省商务厅,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管和管理。同时也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海南省河南商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豪大厦9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海南省河南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河南工商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为维护河南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河南工商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科技、信息、管理、审计、融资、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 组织协调河南工商企业开展与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为河南在琼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努力维护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项目合作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河南在琼企业的地位和效能。 (四)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会员企业加强党、团、工会组织建设;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观、信用观和法制观,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 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讲座,组织会员联谊会、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为会员企业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协助组织会员出国(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在琼河南企业整体优势。 (六)建立商会网站,编辑发行商会会刊、简报。 (七)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及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海南省河南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河南企业在琼的分公司、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是河南籍或其他省、市籍);河南籍人士在琼兴办企、事业单位;由河南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事业,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在琼的河南籍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海南省河南商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备本章程第七条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未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最长换届时间不超过一年。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监事会由本会筹备委员会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作为本会最高核心领导层,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决定会员大会、理事会权限以外的各项事宜。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代理人)主持召开,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3/4以上会长与常务副会长、监事会主任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监事会主任2/3以上表决方可生效。重大事项必须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理事、常务理事若干人,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热心为河南在琼工商企业服务的贡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河南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六)、决定本会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和落实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的有关决议; (四)、协商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作好分管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主任由监事会选举产主。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监事会主任;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和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建账立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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