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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哈尔滨李晓平案
释义

哈尔滨20年前的一起命案,致17名警方人员成被告,最终2人被判死缓,1人无期,2人有期徒刑实刑,4人有期徒刑缓刑,8人免予刑事处分。但20年来,大多数当事人一直在申诉,坚称这是一起冤假错案。

案情介绍

1991年6月17日晚,时年60岁的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局离休干部李蚀庸接到消息称,他的儿子、34岁的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局经贸公司进出口部副经理李晓平,受伤在医院救治。

李蚀庸和儿媳妇潘伟霞迅速赶去,得到的说法是:当晚李晓平因为与警方人员发生争执,被带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后李晓平自己逃跑,在翻后院大铁门时自己摔伤。

三天后,李晓平因严重颅脑损伤,救治无效死亡。李蚀庸和潘伟霞不相信李晓平是自己摔死的,当天写了《关于李晓平无辜冤死的控告》,怀疑是警察刑讯逼供致死。

随后的事件进程漫长而复杂。一边是死者家属执着控告,一边是警方人员坚决不承认。事件调查前后反复多次,历经四轮法医鉴定,黑龙江省以及哈尔滨市的多个部门参与调查,最终在省委主要领导的关注下,办案机关确认该案是一起严重的刑事伤害案件。17名警方涉案人员被送上法庭。

检察院起诉书案情描述

1991年6月17日22时许,哈尔滨市国家安全局一处二科副科长王岚,与科员于某执行任务后,发现轿车右倒车镜被损坏。两人询问恰好在一旁的李晓平,与李发生争执。二人遂将李晓平拉至附近的南岗公安分局。该局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王国庆将此事安排给当晚民警队值班负责人于明世。

于明世接受任务后,将李晓平带进分局一楼民警队办公室,询问倒车镜是否是他掰的。李晓平否认,于明世打李一记耳光,在场的齐振东、温洪浪、李磊、谢忠新、李立峰、王岚、于某等七人,也上前一起对李拳打脚踢。

李不服,大声喊叫:“公安局为什么打人!”于明世见李呼喊不停,便向王国庆提出并经王同意,将李晓平连推带拽带到分局治安科特业组办公室,李仍然否认倒车镜是他掰的。于明世、吴晓克、王敏政、王岚、于某、齐振东、温洪浪、李立峰、李磊、谢忠新、卢亚民等11人将李晓平围住,拳打脚踢李的胸、背、腿等部位数十下。王敏政用电警棍电击李的背部数下。温洪浪用手铐抡打李的上身数下。于明世、吴晓克分别用其配带的“五四”式手枪枪柄,“七七”式手枪枪柄打击李的头部数下,将李打倒。谢忠新、于某又朝李的腿部踢数下。王国庆目睹全过程而不制止。李倒地后,王国庆、于明世感到事情严重,指使在场的人将李晓平抬出分局办公楼,绕过后院扔至分局大铁门外,并伪造了李晓平跳大铁门摔下的现场。

此后,王国庆让人将李晓平抬回分局值班室,然后再将李送往省医院。

李晓平因头部受钝力作用,致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991年6月20日10时28分死亡。

邵景志、奚英申、郝雷功、于荣田、韩居六等五人,均系南岗公安分局当时值班人员,在案发后调查中称“李晓平上厕所后不知去向,后在分局后院大铁门外发现躺着”。

由此,检察机关认为:于明世、王国庆等12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邵景志等五人涉嫌伪证罪。

判决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3年7月2日,一审宣判,全部认定检察机关的指控,并根据每个人认罪态度作出判决,17名被告,于明世和吴晓克被判死缓,王国庆无期徒刑,王岚、齐振东2人有期徒刑实刑,4人有期徒刑缓刑,8人免予刑事处分。

该判决同时要求犯故意伤害罪的12人,总计赔偿家属3.3万元人民币的附带民事赔偿。

1996年3月26日,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另一个案情版本

李晓平死亡后,根据家属的控告,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局于1991年6月21日给黑龙江省领导写信,要求过问此事,并附上家属的控告信,请求“从速严惩凶手”。

6月27日,哈尔滨市检察院聘请了省高院、省检察院等6个单位12名法医,对李晓平死因进行了会检,7月3日作出的结论为:头部损伤为致命伤。对该损伤有三种意见:一、钝性物体多次打击或碰撞形成;二、与粗糙的质地较硬平面物体撞击形成,符合摔伤;三、打击和碰撞形成,但也不排除摔伤。该会检未发现死者受过电击伤,另外死者双足底部有紫色出血,无骨折,足背大面积紫红色皮下出血,肌间出血,符合双足着地牵拉、扭伤所致。

但死者家属和单位,对前述省内法医会检鉴定不服,继续上告,省检察院由此决定,聘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复核鉴定。7月29日,该所出具了《法医病理学复核鉴定书》,结论为:头部致命伤符合坠落伤。身体另有多处损伤,为非致命伤,其中有的可因坠落碰撞形成,有的损伤其他钝性暴力作用可形成。

此结论引发死者家属和单位进一步上访。此后,黑龙江省纪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监察厅和哈尔滨市纪委等组成省市联合调查组,重新调查。

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公安厅也派出一个工作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于1991年12月12日形成《关于对李晓平死亡情况事实部分调查报告》。该报告讲述了另一个版本的事件经过。

关于对李晓平死亡情况事实部分调查报告

关于李晓平被带到南岗分局的过程,这个报告内容基本和本文前述检察院的起诉书差不多,但有两点细节差异:其一,李晓平当天喝了酒;其二,王岚、于某是准备去执行任务。

关于李晓平在分局的遭遇,报告内容和检察院起诉书大相径庭。报告称,当时分局值班是王国庆负责,还有邵景志、郝雷功、于荣田、奚英申,以及食堂厨师韩居六在值班室里。王国庆和王岚过去认识,看到王岚将李晓平带来,他把王岚叫到值班室外的走廊上问怎么回事。这个时候,李晓平说要去上厕所,于某和值班室的其他人没有反对,李晓平就自己从值班室另一个门出去了。大约两分钟后,王国庆和王岚回到值班室,还有于明世也进到值班室,但发现李晓平已经不见了。众人去找,没找到人。王岚、于某还有任务要办,就先走了。

王、于二人走后,王国庆等人继续议论李晓平可能去哪里,王国庆遂想到会不会是跳后院大铁门跑了,就让邵景志去找找看。邵走到大铁门处看到躺着一个人,回来汇报说像是那个人。王国庆让人将其抬进来,发现伤情严重,从兜里掏出证件才知道叫李晓平。一边安排人打电话通知单位,一边安排车送李晓平去医院。此时齐振东正好回到分局来,就用他的三轮摩托车,由李立峰等人陪同送往医院。

警察申诉路

时隔20年,当年涉案17人中,奚英申、王岚、齐振东已经先后去世。其余14人中,当时年龄最小、事发时还不满18岁的李磊,如今已38岁临近“不惑”;年龄最大的王国庆,已经75岁,患有帕金森综合症;72岁的韩居六因心脏病于2010年做手术,目前靠两个心脏支架在维持着生命。

20年来,17人中的绝大多数一直在申诉,坚称这是一起冤假错案。1997年6月,王岚出狱,并继续申诉,四处上访,但求告无门,于2003年去世,时年50岁。王敏政在缓刑考验期于2000年到期后开始申诉,其父王福也积极参与。曾多年从事刑侦工作的王福仔细研究案件后,发现了诸多疑点,由此也坚决地走上为涉案17人鸣冤的上访路,而不仅仅只是为“不在现场”的儿子洗脱罪名。“这是建国以来,公安干警蒙冤的最大一起案件!”王福表示。

最新进展

在王福等人的不断上访下,2002年9月,公安部办公厅发函要求黑龙江省公安厅核查此事,当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向公安部提交报告指出,该案确实存在诸多疑点:

一、认罪重要证据是口供,但实际上多数人不承认犯罪事实,而且认罪的供述之间存在矛盾,认罪供述的形成有诱供、逼供嫌疑;

二、前后四轮法医鉴定存在矛盾,法院主要采信了李德祥一个人签名的鉴定,但李德祥的鉴定有诸多问题没有解答,比如足底伤怎么来的?被认定的打人过程并没有打过足底;而足底伤恰恰能解释坠落的问题:从高处跳下,双足落地不稳,后仰摔倒,头部着地受伤。

三、案件定性的时间、空间上有问题,而办案机关对这些细节并没有求证清楚。(详见“6·17”案判决认定作案过程示意)

四、其他人的证言:在南岗公安分局后院通往大铁门必须经过一个拘留所,如果真是打伤人扔到门外,抬人过程中,当晚拘留所门口值班武警肯定会看到。但值班武警证实,没有发现这个情况,反而证实确实有分局的人去问过他们是不是看到过一个醉鬼,这恰恰能说明南岗分局民警所说李晓平上厕所后来就没找到的情况是对的。

鉴于以上问题,黑龙江省公安厅建议公安部提请中纪委或中央政法委决定,组成专案组重新全面复查此案。但这个报告发出后,再无回音。

2007年7月24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向黑龙江高级法院发出“工作建议函”,建议对该案立案重审。2008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给黑龙江省人大提交报告,恳请关注解决“6·17”案申诉问题。

2009年4月15日,黑龙江省高院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但工作人员私下告知王敏政,有这个通知可以直接找最高法院申诉,而最高法院按程序不能再把材料批回来,让黑龙江省自行解决了。

目前,“6·17”案涉案当事人在向最高法院申诉过程中,还没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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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8: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