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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土资源厅
释义

释义

国土资源厅主要是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工作的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国土资源厅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政策。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及矿权总量、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组织国土资源要素市场分析,研究制定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二)研究、分析国土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对地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与规律,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区域总体规划;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市(州、地)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及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市(州、地)、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三)监督检查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及测绘行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使用权、矿权等重大权属和地质灾害责任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对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严格保护国土资源,组织查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和“四荒”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与土地证书查验等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评估、转让、处置和政府收购等行为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监管土地交易市场;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评估结果;监督管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 (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登记和统计;管理矿床工业指标和全省地质资料汇交及馆藏业务;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八)负责全省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管理办法;负责地质勘查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的审批;组织制定并发布地质勘查工作指南,认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矿业权评估,审核认定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负责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的确认和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审批矿业权价款的处置;负责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工作。

(九)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管理矿产品运销;负责矿山督查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工作。

(十)组织建立和实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应急指挥工作机制,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组织地质灾害、地下水的监测预报和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参与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审核;管理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的勘查评价;审核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组织实施对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一)统一管理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工作,负责工程测量、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的行业管理;审查认证测绘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成果汇交;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在黔的测绘事项;管理地图编制,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二)制定测绘技术标准;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监督国家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的使用;承担航空、遥感测绘的报审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收缴土地、矿业、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价款;安排和监管国家、省级财政划拨的各类事业经费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

(十四)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负责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管理、协调等工作;负责市(州、地)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的绩效考评。领导市(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

(十六)承办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土资源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城市国有土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划拨用地目录》

《土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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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8: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