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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释义

概述

由原国家人事部组织选拔的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重要专业贡献的年纪比较轻的一类专家的称呼。一般认为,其选拔标准比较严格,属于数量比较少专业业绩十分突出的专家,是各个领域领军式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我国各行各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贡献突出。

1984年由中国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四部门联合选拔的专业技术与专业管理上有重要贡献的一类专家。后根据中央各部委职能调整,划归国家人事部牵头管理,现归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管理。

该类专家选拔一般每两年一次,实行中央下达指标的办法有控制的选拔。

这类专家选拔条件比较严格,至今选拔数量比较少,一般情况下一个省大约选拔有几十人。

选拔背景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蓬勃发展,迫切需要大批优秀的科学、技术、管理方面的骨干人才。为了落实党中央“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在全社会造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风气,创造有利于中青年科技骨干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1983年3月24日中共中央书记处第50次会议决定:对那些在国内外有名望的中青年科学家生活待遇方面的问题,如工资问题、级别问题、住房问题、两地分居问题、医疗问题等,中央组织部应做为特殊的情况,立即同有关部门协商加以解决。根据中央书记处的决定,1984年1月27日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出《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

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生活待遇的有关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办理。

进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选拔工作,对广大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具有明显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了加速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人事部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使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选拔范围

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技术、科学管理和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年龄要求在55周岁以下。

选拔条件

要求申报人选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高级职称,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获得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有创见性、开拓性,对发展新兴学科、专业有突出贡献,并获得重大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3、在应用技术方面,研究成果获得中国国家发明奖二等以上、中国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以上的主要完成者。三项以上研究成果获中国省、部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4、在完成中国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大中型项目中,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自力更生解决了重大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得到国内同行的公认。

6、长期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获得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选拔办法

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选拔对象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以由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推荐,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呈报表》,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人事部门负责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或省部级学术团体进行评议和综合平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部委审核后,向国家人事部报送推荐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

人事部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及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和历次选拔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人事部审批后将审批名单通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选拔原则,必须按条件从严掌握,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确保质量。

选拔程序

选拔工作以所在单位推荐为主,同行专家和学术团体也可以推荐,但必须返回专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呈报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专家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专家管理部门必须对基层和主管部门推荐的对象逐个认真进行实地考察,着重考察突出贡献事实、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并组织同行知名专家或省(部)级学术团体进行评议,对推荐对象的实际业绩和科学、技术、管理水平提出评价意见;确定为申报对象者,填写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呈报表》一式3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部委审核同意;加盖公章报人事部审批。选拔推荐时,不层层下达指标,不搞群众评议。

专家待遇

1、应尽量保持专家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对使用不当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专家社会兼职要适度。

2、对专家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仪器设备等,应给予支持与照顾。对专家参加国外有价值的对口学术或考察活动,应尽可能给予支持。

3、1996年及以后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自批准后的本人第一个正常晋升工资年份,在正常晋升之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医疗保健;住房、解决两地分居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专家管理

1、国家人事部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实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人事部门及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人事部门应建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考绩档案,及时了解他们在工作中做出的新贡献和出现的新情况,督促、检查中青年专家工作、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2、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跨地区跨部门工作调动、健康变化、奖惩等重大情况,有关地区或部门应及时报人事部备案。

3、凡丧失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必需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擅自离职或未经组织同意长期出国(出境)不归者,取消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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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2: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