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家兽医局 |
释义 | 主要职责(一)拟订动物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政策和国家控制扑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外来动物疫病及新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负责动物防疫应急管理。 (三)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工作,组织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发布预警信息和疫情信息。 (四)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五)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及其他兽医从业人员管理;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六)负责兽医及兽药相关实验室、检验机构管理;负责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兽药检验和安全性评价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七)负责兽药、兽医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监督管理;负责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监督管理,提出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提出兽医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拟订动物卫生、兽医器械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并实施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兽医标准化工作。 (九)承办政府间兽医双边、多边协议、协定的谈判和签署工作;承办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兽医交流与合作,提出动物卫生技术性措施建议;承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涉及动物福利的相关工作;承办《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等履约的相关工作。 (十)分析评估国(境)外有关动物卫生信息;承办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名录;承办制定并发布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等相关工作。 (十一)编制兽医领域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领域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十二)负责中兽医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一)综合处 (二)医政处(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 (三)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四)防疫处 (五)检疫监督处 (六)药政药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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