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管理办法 |
释义 | 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地震安全计划中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依据《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地震安全计划(以下简称“震安计划”)包括中国地震背景场探测工程、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国家地震专业基础设施和国家地震预报实验场等项目。 项目按承建单位分为若干单位子项目,单位子项目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项目按专业分类可分为若干专业分项,单位子项目可分为若干单位专业分项。 第三条 震安计划投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震安计划建设主管部门为中国地震局。 第四条 震安计划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震安计划建设实行两级管理体制,中国地震局为一级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指承担震安计划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各直属单位。 第六条 一级管理实行中国地震局党组或局务会议决策制和各司室分工负责制;聘用有法人资质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 二级管理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节 中国地震局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司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工程设计、经费概(预)算及调整内容,开展检查指导。 第九条 发展与财务司职责 一、负责震安计划的综合协调,配合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工作; 二、负责建设中重要事项和部门间协调与指导,重大事项报局党组决定; 三、组织制定管理规章制度; 四、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 六、组织审定初步设计和投资概(预)算; 七、负责审批单位子项目的预算; 八、组织审核年度投资计划,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 九、负责投资监控; 十、负责进度监控; 十一、负责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财务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编制验收大纲; 十四、组织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十五、负责审批单位子项目验收意见; 十六、配合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目总验收; 十七、负责稽察工作。 第十条 各业务司室按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项目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相关内容的编制; 三、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相关内容的编制; 四、负责指导并审核初步设计和概(预)算相关内容的编制; 五、负责审核建设单位初步设计和概(预)算; 六、负责审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 七、负责审核建设单位预算; 八、负责审核相关的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 九、负责审批相关的预算内设计变更; 十、负责审定设备和软件的技术指标; 十一、负责编制相关的测试大纲和验收大纲; 十二、负责审批单位子项目技术验收。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项目文件监管工作; 二、负责项目保密的监管工作; 三、负责项目档案监管工作; 四、负责审批单位子项目档案验收。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组织制定审计方案; 二、负责震安计划审计监督; 三、提交审计年度报告和总报告; 四、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监督震安计划管理过程和决策; 二、负责查处震安计划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协助国家相关部门查处震安计划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各司室每季度向中国地震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设震安计划总设计师,负责指导项目初步设计,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大纲,审核项目法人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震安计划总设计师根据需要提出工作团队组建方案,经中国地震局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职责 一、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预)算; 二、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中国地震局; 三、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 四、组织编制建设单位预算; 五、提出预算内的设计变更意见,报中国地震局; 六、负责投资控制; 七、负责进度控制; 八、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实施中国地震局集中采购; 九、提出设备和软件的技术指标,报中国地震局; 十、负责财务的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项目培训; 十二、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三、负责单位子项目验收,报中国地震局; 十四、负责项目总验收的准备工作; 十五、负责项目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每季度应向中国地震局汇报项目进展和下阶段主要工作。 第十八条 震安计划各项目设项目总设计师、项目总工程师和项目总会计师,震安计划总设计师统称总师。 第十九条 项目设计师在各司室和项目法人领导下,负责相关项目设计工作,同时接受震安计划总设计师的指导。 第二十条 项目总工程师根据项目设计,负责相关项目的实施指导。主要负责项目建设中的有关科技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审核项目建设依据、技术规程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会计师负责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财务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项目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和竣工决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总师具体由项目法人提出建议,报中国地震局同意后任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是单位子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法人代表对单位子项目建设终身负责,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投资概(预)算的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额度、建设工期组织实施。 一、负责组建单位子项目管理机构; 二、负责制定单位子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单位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四、负责单位子项目投资控制; 五、负责单位子项目进度控制; 六、负责单位子项目质量控制; 七、组织编制本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八、负责单位子项目财务管理; 九、负责单位子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十、负责建设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十一、负责单位子项目信息及档案管理; 十二、负责单位工程验收; 十三、负责建设单位宣传、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须明确本单位子项目责任人。子项目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期间原则上不能调离。如确需调整的,应事前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预)算建设,严禁擅自变更建设规模,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确需调整设计和预算的,须上报中国地震局,获得批复后方可执行。调整首先应征得项目法人、震安计划总设计师同意,并经各司室审核后,报中国地震局审定,最后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 上报文件内容包括: 一、调整理由: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调整内容:设计方案、图纸、概(预)算、技术规范和其他内容等; 三、调整前后比较:变更方案与原方案在设计目标、具体技术指标、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上的比较分析; 四、设计方与监理方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确需调整工程实施方案和预算的,须上报中国地震局,获得批复后方可执行。调整首先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并经各司室审核后,报中国地震局审定,最后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 上报资料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投资执行率达到85%,才具备资格申请预备费。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管制度,实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质量终身负责制,监察部门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建立质保体系,监管本单位的施工质量。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项目监理的作用,监督项目监理方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五章 进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中项目总进度组织编制年度进度计划,经项目法人审核、汇总后,提请各司室审定,发展与财务司编制下发项目年度进度计划。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调整当年进度,影响下年度投资计划的,须报中国地震局批复后方可实行。调整经项目法人审核、汇总后,提请各司室审定,发展与财务司编制下发项目年度进度调整计划。 第六章 招标采购管理 第三十五条 震安计划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严格遵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细则》、《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震安计划招标采购实行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和中国地震局集中招标相结合,以建设单位自行招标采购为主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震安计划通用设备和通用软件的招标采购,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震安计划专用设备、大型设备和专业软件的采购,其技术指标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经各司室统一审定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十九条 中国地震局集中招标采购的,由各相关司室提出意见,报中国地震局审定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采购结果须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震安计划合同文本必须采用国家工商管理等部门制订的规范格式合同文本。 第四十二条 震安计划合同须经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后签订。财务部门按照生效合同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全过程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完整保存合同正本及相关材料,形成合同档案。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国地震局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震安计划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财政资金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国库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震安计划建设中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震安计划形成的国有资产实行全过程管理,并设专人负责项目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由会计师及以上资质的人员担任项目主管会计。同时应保持建设期间项目财务人员的稳定性,如确需调整项目主管会计的,应事前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九章 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震安计划实行月报告制度。月报主要包括本月工程形象进度、建设质量、投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建设单位应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地震局。 第五十一条 震安计划档案管理按照《国家重大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中国地震局重点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验收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完成建设任务,经试运行合格,投资完成率达到95%以上,可申请竣工验收。 验收基本程序为在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监督部门完成单位工程初验收基础上,各司室依次开展单位子项目档案预验收、技术预验收;项目竣工决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中国地震局完成单位子项目预验收后,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五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概(预)算、调整概(预)算为依据。 第五十四条 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一、项目验收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主持; 二、单位子项目预验收由中国地震局主持; 三、单位子项目技术验收由中国地震局相关司室主持; 四、单位子项目档案验收由中国地震局办公室主持; 五、单位工程初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 第五十五条 验收工作按照验收大纲执行,验收大纲由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会同各司室制定。单位子项目技术验收大纲由相关司室负责制定。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五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在环保节能、技术创新等方面获得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项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对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严重超概算、建设质量低劣、进度严重滞后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采购结余资金。 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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