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家采购师申报 |
释义 | 国家采购师申报 《采购师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劳动部与国家人事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采购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 进一步配合国家大力推行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规范的职业培训和国家认证有效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从而强化科学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打造全新的采购服务体系,建立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职业标准、申报条件、证书颁发以及证书效力如下表述: 采购师职业标准职业名称:采购师 职业定义:从事商品和服务采购工作的人员。 职业等级: 采购员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助理采购师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采购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采购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培训鉴定程序(1)填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各一张、两寸蓝底免冠证件照四张; (3)交费申请准考证; (4)参加理论考核、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 (5)考核均达到60分以上者,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采购师培训认证考试指定报考机构即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中心.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采购员不少于160标准学时,助理采购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采购师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采购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培训教师:培训教师应具备系统的采购、供应链管理和物流管理知识,有实际管理经验和教学经验。培训采购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助理采购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培训采购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采购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培训场地设备标准教室;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设施;室内光线、通风、卫生条件良好。有专门的网上培训条件。 鉴定要求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申报条件——采购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采购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 ——助理采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采购员四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采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采购员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采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 ——采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采购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采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助理采购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 具有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采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或学位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高级采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采购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采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采购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采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采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采用闭卷或者上机考试的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采购师和高级采购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专业能力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1:20,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名。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不少于90分钟,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90分钟,综合评审不少于30分钟。 鉴定场所设备 标准教室。综合评审在条件较好的小会议室进行,室内需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照明设备、投影仪或多媒体设备等,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2011年度最优秀申报采购师楚丹老师分享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师实验培训相关要求的通知》,加强采购师项目的培训管理,维护职业资格培训的严肃性,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以下简称实验基地)就规范采购师招生宣传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培训机构须严格按照培训协议要求,在实验基地授权的行业系统内进行采购师招生宣传。 二、各培训机构在行业系统内的招生宣传,须填写《采购师行业系统宣传申报表》(详细说明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训学员所在单位以及招生方式等)并于每月月初(3日前)上报实验基地审核。 三、各培训机构在《采购师行业系统宣传申报表》经实验基地审核批复后,方可开展培训。对未经实验基地审核批复,擅自开展采购师培训的机构,实验基地将不予以安排考试。 四、各培训机构不得以网站、电话、电邮等方式进行采购师社会招生宣传。不得擅自规定考试时间、地点。 五、对未按实验基地要求擅自进行采购师招生宣传的机构,实验基地将与其解除协议,并由培训机构承担因擅宣传而引发的一切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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