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国际教育联合会优秀教育培训机构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
释义

国际教育联合会优秀教育机构及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服务质量,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特组织开展优秀教育培训机构及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选是对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遵纪守法、诚信办学的原则,对其教育培训质量、社会信誉、办学水平的评价、选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正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包括民办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协会)、城乡社区等举办的教育培训组织。

第四条 评选表彰工作以客观、公正为基础,坚持机构自愿,政府指导、社团组织、多方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将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五条 本评选表彰工作,由国际教育联合会领导实施。具体评选工作由各地方、行业分会组织评审推荐,全国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认证委员会进行综合协调,并负责评选表彰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凡本办法所述教育培训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评选。

第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参加评选,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依法设立,有合法资质;

(二)从事教育培训二年以上(含二年);

(三)自愿遵守教育培训机构评选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选,直接向国际教育联合会各地方、行业分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参加评选应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一)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注册登记资料及年检资料复印件;

(三)根据评选要求进行自评后形成的自评报告(填写《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评选申报材料表》);

(四)评选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推荐

第十条 行政部门、协会组织、教育培训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均可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者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的评选标准,提出推荐意见,并以署名方式写出推荐材料,交国际教育联合会各地方、行业分会或交优秀教育培训认证委员会。

第四章 评选

第十二条 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评选标准

(一)依法诚信办学:

有合法办学资质、年检合格;招生广告、简章真实、准确;

收费规范、合理;颁证诚信、规范;合同信守程度高;社

会信誉度高;严格遵守办学的相关法规。

(二)管理水平:

领导班子健全;日常人事、财务制度健全;学员管理制度

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健全;后勤管理制度健全、严格遵守

执行制度。

(三)师资队伍:

均有规范的聘用合同;专兼职教师比例恰当,能满足培训

教学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教学教研水平和教学管理经

验,有健全的考核、激励机制。

(四)办学条件:

具有满足办学要求的培训教学实训场地,并符合安全、消

防、卫生等有关规定;教学设备充足,教学设施先进,教

学环境良好。

(五)培训质量:

精心制定培训计划,编写有质量的培训教材,努力打造精

品课程;培训师资有水平,培训教学组织严密,培训效果

好,学员普遍满意;学员通过教育培训明显提升了素质与

能力,有力促进了谋职就业和职业发展。

(六)社会服务: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热心提供社会义务性培训服务。

(七)综合实力:

具有相当办学规模和培训能力;教育培训技术、方法居于

国内先进水平,具有培训特色。

(八)社会品牌

形成社会普遍认可的教育培训知名品牌,并具有较强品牌

影响力、辐射力。

第十三条 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评选以下述材料为评定材料:

(一)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自评报告;

(二)评价机构调查和查证的材料;

(三)评价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评选工作程序:

(一)申请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和自评报告;

(二)推荐机构和推荐人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交推荐材料;

(三)国际教育联合会各地方、行业分会进行调查、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四)征求行政部门意见;

(五)全国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认证委员会综合评选意见;

(六)在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示;

(七)如有单位和个人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向评选机构提出署名的书面异议申请,由评选机构进行复核并答复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八)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国际教育联合会作出评定意见后公布评选结果。

第五章 表彰

第十五条 对评选出的优秀教育培训机构将颁发全国统一制作的牌匾和证书,在国际教育联合会年会或其他大会上隆重表彰。

第十六条 国际教育联合会(全国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认证委员会)和各地方、行业分会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推广优秀教育培训机构的品牌和经验,成为各教育培训机构学习典范。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七条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评选表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八条 在评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评选活动。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评选表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荣誉称号的单位,凡出现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或教育培训质量及信用状况严重下降的,可取消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荣誉称号,同时,收回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际教育联合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5 20: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