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教育联合会优秀教育培训机构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 |
释义 | 国际教育联合会优秀教育机构及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服务质量,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特组织开展优秀教育培训机构及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选是对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遵纪守法、诚信办学的原则,对其教育培训质量、社会信誉、办学水平的评价、选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正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包括民办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协会)、城乡社区等举办的教育培训组织。 第四条 评选表彰工作以客观、公正为基础,坚持机构自愿,政府指导、社团组织、多方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将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五条 本评选表彰工作,由国际教育联合会领导实施。具体评选工作由各地方、行业分会组织评审推荐,全国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认证委员会进行综合协调,并负责评选表彰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申请第六条 凡本办法所述教育培训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评选。 第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参加评选,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依法设立,有合法资质; (二)从事教育培训二年以上(含二年); (三)自愿遵守教育培训机构评选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选,直接向国际教育联合会各地方、行业分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参加评选应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一)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注册登记资料及年检资料复印件; (三)根据评选要求进行自评后形成的自评报告(填写《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评选申报材料表》); (四)评选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推荐第十条 行政部门、协会组织、教育培训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均可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者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的评选标准,提出推荐意见,并以署名方式写出推荐材料,交国际教育联合会各地方、行业分会或交优秀教育培训认证委员会。 第四章 评选第十二条 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评选标准 (一)依法诚信办学: 有合法办学资质、年检合格;招生广告、简章真实、准确; 收费规范、合理;颁证诚信、规范;合同信守程度高;社 会信誉度高;严格遵守办学的相关法规。 (二)管理水平: 领导班子健全;日常人事、财务制度健全;学员管理制度 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健全;后勤管理制度健全、严格遵守 执行制度。 (三)师资队伍: 均有规范的聘用合同;专兼职教师比例恰当,能满足培训 教学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教学教研水平和教学管理经 验,有健全的考核、激励机制。 (四)办学条件: 具有满足办学要求的培训教学实训场地,并符合安全、消 防、卫生等有关规定;教学设备充足,教学设施先进,教 学环境良好。 (五)培训质量: 精心制定培训计划,编写有质量的培训教材,努力打造精 品课程;培训师资有水平,培训教学组织严密,培训效果 好,学员普遍满意;学员通过教育培训明显提升了素质与 能力,有力促进了谋职就业和职业发展。 (六)社会服务: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热心提供社会义务性培训服务。 (七)综合实力: 具有相当办学规模和培训能力;教育培训技术、方法居于 国内先进水平,具有培训特色。 (八)社会品牌 形成社会普遍认可的教育培训知名品牌,并具有较强品牌 影响力、辐射力。 第十三条 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评选以下述材料为评定材料: (一)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自评报告; (二)评价机构调查和查证的材料; (三)评价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评选工作程序: (一)申请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和自评报告; (二)推荐机构和推荐人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交推荐材料; (三)国际教育联合会各地方、行业分会进行调查、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四)征求行政部门意见; (五)全国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认证委员会综合评选意见; (六)在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示; (七)如有单位和个人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向评选机构提出署名的书面异议申请,由评选机构进行复核并答复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八)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国际教育联合会作出评定意见后公布评选结果。 第五章 表彰第十五条 对评选出的优秀教育培训机构将颁发全国统一制作的牌匾和证书,在国际教育联合会年会或其他大会上隆重表彰。 第十六条 国际教育联合会(全国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认证委员会)和各地方、行业分会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推广优秀教育培训机构的品牌和经验,成为各教育培训机构学习典范。 第六章 管理第十七条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评选表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八条 在评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评选活动。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评选表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荣誉称号的单位,凡出现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或教育培训质量及信用状况严重下降的,可取消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荣誉称号,同时,收回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际教育联合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