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州省宗教事务局 |
释义 | 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二)增加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市(州、地)、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的职责。 主要职责(一)研究宗教理论和宗教现状,负责省内外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拟订贯彻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起草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督促检查及宣传教育工作。 (三)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并指导市(州、地)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五)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爱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 (六)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拟订机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访、接待、档案、安全保密、财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后勤服务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报告,承担政务信息工作;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的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实施意见并督促检查;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调研综合性政策问题,拟订具体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 (三)业务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指导市(州、地)、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承担受理、审核佛教、道教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工作。 (四)业务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市(州、地)、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承担受理、审核天主教、基督教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工作。 (五)业务三处。 承办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间信仰方面的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间信仰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间信仰界人士;指导市(州、地)、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间信仰事务进行管理;承担受理、审核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间信仰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工作。 (六)外事教育处。 承担全省宗教外事归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处理涉外宗教事务;拟订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局机关和全省性宗教团体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办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及目标绩效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宗教事务局专职纪检监察员,核定行政编制1名。 人员编制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其他事项设立贵州省宗教事务执法总队,为省宗教事务局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0名,均为管理人员,处级领导职数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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