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州省银行业协会 |
释义 | 贵州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贵州省内的银行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银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经贵州银监局批准,接受贵州银监局的指导、监督,在贵州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并接受该部门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各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协作和联系,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努力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推动银行业的有序竞争,促进我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理事会名誉会长 (2人) 王岩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局长 王 平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行长 会长 (1人) 段 钢 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副会长 (3人) 张国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纪委书记 樊 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史昭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常务理事 (22人) 王岩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局长 王 平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行长 张国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纪委书记 王永进 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樊 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黄再红 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段 钢 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蔡 虎 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吴民豪 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徐 斌 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史昭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刘乃云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社理事长 彭士学 贵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 李 涛 遵义市商业银行行长 李克勇 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行长 许 安 安顺市商业银行董事长 田 军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贵生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总经理 张士学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总经理 张新武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总经理 理事 (31人) 王岩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局长 王 平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行长 张国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纪委书记 王永进 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樊 荣 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黄再红 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段 钢 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蔡 虎 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吴民豪 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徐 斌 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史昭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刘乃云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社理事长 彭士学 贵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 李 涛 遵义市商业银行行长 李克勇 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行长 许 安 安顺市商业银行董事长 田 军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贵生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总经理 周成杰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主任 张士学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总经理 李 椒 贵航财务公司总经理 令狐建强 振华财务公司总经理 杨 洪 中信银行贵阳分行行长 张新武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总经理 董 伟 银联商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总经理 王 兴 浦发银行贵阳分行行长 黄常胜 重庆银行贵阳分行行长 简林华 南充市商业银行贵阳分行副行长 张庆典 招商银行贵阳分行行长 正、副秘书长 (2人) 马文彬 (秘书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陈 卓 (副秘书长)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章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贵州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The BanKing Association of GuiZhou,缩写为BAG。 第二条 协会是经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银监局)批准,接受贵州银监局的指导和监督,在贵州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并接受该部门管理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盈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各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协作和联系,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努力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推动银行业的有序竞争,促进我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第四条 协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五条 协会会址在贵阳市。 第二章 职责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制裁不正当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公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内部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贵州银监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贵州银监局,并做好贵州银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贵州银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贵州银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强化维权职能,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督促会员加强债权管理和风险管理,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会员依法打击和联合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第九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贵州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贵阳中支”)等单位、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支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为实现本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 在贵州省行政区内设立并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认本章程的,均可自愿加入协会。 第十四条 入会手续 (一)根据本章程规定,辖内具有入会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协会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承诺、接受和遵守本章程,经协会理事会依照本章程做出同意决议,并根据本章程办理入会手续,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二)申请加入协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名称、法定住所;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 (三)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退会 (一)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退会申请,经批准后准予退会。会员自终止之日起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已缴付的各项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行使表决权时,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 (三)有权向协会陈述对金融工作以及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五)查阅协会章程、会员大会记录、财务报告,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享有协会提供的涉及银行管理、经营、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七)委派代表(包括更换代表)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享有退会权利; (九)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政策,履行银行同业公约,落实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决议; (二)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或者协助其他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四)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有关的资料,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配合协会的调查,对协会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五)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 (六)按时足额缴纳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费用。入会后三十天内交纳入会费和年费,以后每年4月1日之前交纳本年度的年费; (七)积极提供人力支持和必要的物质保障,选派有一定业务能力的干部到协会工作,为协会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金融许可证的,其会员资格也随之自动取消; (五)其他事项按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九条 会员应委派其行长出席会员大会,行长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第二十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 (六)对违章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决定; (七)对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需协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20名理事(不包括特邀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17名,非会员理事3名(专职副会长、秘书长、银监局人员、非会员理事由银监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两年一届,可以连选连任。贵州银监局、人民银行各派出1名局(行)领导担任特邀理事。理事长由会长兼任。 设常务理事13人,其中10个常任常务理事(工、农、中、建、开发行、农发行,贵阳市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副会长、秘书长各1人),3个非常任常务理事由其余会员单位理事轮流担任。 第二十六条 会员理事由各会员单位委派行长(董事长、总经理、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主任)担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下一届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维权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维权制度的会员作出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以及向银监局建议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四)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批会员入会和自愿退会; (七)审定行业自律、维权公约和协会内部规章制度; (八)审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审定正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二年,由八个常任常务理事(工、农、中、建、开发行、农发行、贵阳市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轮流担任。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活动; (四)代表协会参加有关国际金融交流活动。 会长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会长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由所在行委派新人选。 第三十一条 设专职副会长一人,任期二年。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按照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要求,领导、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二)协调各会员的关系; (三)沟通协会和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支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正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每届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办事机构,人员七至九人,可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逐步实行职业化。会员单位派驻工作人员前应与协会秘书处协商。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须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贵州银监局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 第三十八条 协会党组织由贵州银监局的机关党组织代为管理。 协会专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挂靠贵州银监局机关党组织。 第三十九条 贵州银监局可以派代表参加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各类专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入会费和年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协会各种咨询、培训、有偿服务性等收入; (四)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提出,会员大会同意后,可向会员收取专项费用;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要合理确定协会经费额度。 经费额度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协会经费的开支: (一)协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开支;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工作人员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协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审计部门和贵州银监局的监督。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贵州银监局会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协会进行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方案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贵州银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贵州银监局及贵州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贵州银监局和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其他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贵州银监局审查同意,报贵州省民政厅核准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9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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