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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贵州省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
释义

贵州省政府法制办 省档案局文件

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法发〔2006〕6号

各省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70号),现将《贵州省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贵州省档案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贵州省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贵州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档案,是指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声像、图表、电子文件及其它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档案由各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负责立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的行政处罚档案工作受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立卷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 立卷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制度。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各立卷单位制定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划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档案应当采用耐久材料书写,字迹清楚,制作规范,齐全完整。

第九条 卷内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需要归档的证据、文书材料与规定格式不一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粘贴在相应规格纸张上入卷。

第十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一案一卷;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多案一卷。

案件承办人负责行政处罚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应当在案件办理完结后1个月内整理、归档完毕,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按结论性材料和办案程序依次排列,并打印出卷内文件目录,填写备考表。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档案的卷内文件页号,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在文件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空白处编写;文件背面无内容的,可不编写文件页号。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封面用纸格式应当统一;案卷题名应简明扼要,字迹工整;案卷采用三孔一线装订或采用不锈钢订书针装订,不得出现压字和掉页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按照归档时间先后编制流水号。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当使用规范的档案装具,采取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编制档案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使用计算机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卷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各立卷单位对保管期限到期的行政处罚案卷应组织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销毁时应当建立销毁清册,注明销毁时间、数量,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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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