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州省突发性自然灾害捐助应急预案 |
释义 |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5-6-24 执行日期:2005-6-24 1. 总则1.1 编制目的 为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时,动员社会各界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捐赠工作的法规、政策,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原则 1.2.1 以人为本,关爱灾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2.2 周密部署,广泛动员,及时组织,大力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 1.2.3 依法捐赠,健全机制,高效运作,公开、透明。 1.3 适用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自然灾害的,适用本预案。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2.1 省自然灾害捐助应急领导小组 2.1.1 省自然灾害捐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民政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救灾救济工作的副厅长担任。 2.1.2 省自然灾害捐助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决定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捐助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全省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自然灾害捐助应急工作;组织力量深入受灾地区督促和检查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估其使用效果。 2.2 省自然灾害捐助应急办公室 2.2.1 省自然灾害捐助应急办公室(简称省捐助应急办)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救灾救济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省救灾物资仓储中心负责人担任。 2.2.2 省捐助应急办职责:负责收集、报送灾情信息,为领导小组提供启动预案依据;拟办有关社会捐助计划和方案;联系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捐助工作宣传;组织省级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下拨;协调有关单位和慈善团体开展捐赠工作;及时公布社会捐助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指导地、县两级开展捐助应急工作;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2.3 地、县两级自然灾害捐助应急机构的设立、捐助应急机构的职责,参照省自然灾害捐助应急机构及职责确定。 3. 应急启动3.1 应急启动条件 全省三分之一县(市、区)一定时间内一次或多次灾害过程,同时出现农作物绝收面积10万公顷以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万人以上,5.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3.2 启动程序 省自然灾害捐助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省捐助应急办的报告,经请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3.3 省自然灾害捐助应急预案启动后,地、县两级自然灾害捐助应急预案相应启动。 4. 应急响应4.1 省、地、县三级自然灾害捐助应急办公室协调各级政府(行署)新闻办公室,以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形式,向社会通报灾区的灾害及需要社会救助情况。 4.2 省、地、县三级自然灾害捐助应急领导小组分别向辖区内本级党政机关、中央在黔单位、驻黔部队以及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发出信函,倡议向灾区紧急捐款捐物。 4.3 受灾地县需要省外、境外捐助的,由省自然灾害捐助应急领导小组报请民政部呼吁。 4.4 全省捐助接收站(点)、慈善总会,向社会公布接收站(点)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帐号;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按《贵州省捐助款物接收办事程序》、《贵州省捐助款物管理分发制度》、《贵州省捐助接收站(点)工作守则》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清点、登记、存放和入库(入帐)工作;对捐赠人行动不便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上门接收捐赠,并向捐赠人出具收据或有效票证。 4.4.1 根据省捐助应急办的安排,省救灾物资仓储中心5日之内对捐赠物资进行清洗、消毒、包装;5日内,将捐赠物资运送灾区。受灾地自然灾害捐助应急办公室5日内将捐赠物资发放到灾民手中。 4.4.2 省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总站接收的捐赠款于当日下班前交省民政厅计划财务处。省捐助应急办根据受灾地的救助需求,5日内向受灾地下拨捐赠应急款。受灾地级自然灾害捐助应急办公室5日内将捐赠应急款下拨受灾县(市、区)。受灾县级自然灾害捐助应急办公室5日内将捐赠应急款全部发放到户、到人。 4.4.3 受灾地县接收、分配、调拨的捐赠款物,由地级自然灾害捐助应急办公室汇总上报省捐助应急办备案。无灾地区地县接收的捐赠款,由地级自然灾害捐助应急办公室统一上缴省捐助应急办统筹安排、分配。 4.5 灾害发生地接收省外、境外捐赠的款物,应及时报告省捐助应急办。 4.6 各级捐助接收总站、接收站(点)、慈善总会接收的外汇捐赠款,按外汇管理办法执行。 4.7 境外捐赠我省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5.监督审计和公布5.1 省、地、县三级自然灾害捐助应急领导小组协调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审计自然灾害捐助应急款物的全过程。 5.2 捐助应急活动结束后,省、地、县三级自然灾害捐助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各级政府(行署)新闻办公室,在报纸、电视台、广播公布捐助和使用情况。 6. 附则6.1 预案适用类别 本预案仅限于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捐助应急,不包括经常性社会捐助,不包括本省向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应急捐助。本省向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应急捐助,按民政部规定办理。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即日起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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