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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贵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释义

简介

贵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贵州省政研会。对境外交往中称贵州省文化建设协会,英文全称是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Guizhou China。

贵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在中共贵州省委领导下和中国政研会指导下,组织和推动全省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论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本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本团体受行业主管部门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指导。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贵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贵州省政研会。对境外交往中称贵州省文化建设协会,英文全称是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Guizhou Chin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

贵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在中共贵州省委领导下和中国政研会指导下,组织和推动全省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论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围绕中央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的实践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本团体受行业主管部门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 根据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本地本单位实际需要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二)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社会舆情、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

(三)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

(四) 协助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全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在政研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全省优秀政研会和优秀政研会工作者,推荐、评选和奖励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组织推荐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优秀政研会和优秀政研会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

(五)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培训思想政治工作者,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素质;

(六) 编辑出版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论著和研究资料;

(七) 组织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

(八) 加强与省内外有关团体的联系与协作,组织会员参与省际间思想政治工作的考察与交流;

(九) 指导会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 本团体采取单位会员制,以下学会如符合本团体条件,均可加入。

(一)市、自治州、地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二)省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四)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五)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六)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七)部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八)其他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 在思想政治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提供思想政治工作调查报告、经验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讨论会员提出的重要工作方案或建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有丰富阅历;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常务副会长、会长请示汇报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按规定开展财务工作,接受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的报酬等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制定和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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