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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释义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卫生厅管理。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认证检查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地方性相关法规草案、政策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中药材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性兴奋剂,发布贵州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指导全省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开展执业药师资格培训、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统计、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应急管理、综合治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与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二)政策法规处。

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协调和备案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重大政策的调研草拟工作;指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

(三)食品许可处。

承担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等初审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监管有关工作信息;审查和监测食品、化妆品广告;指导和监督全省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五)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辅料、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及注册工作;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和质量标准;执行国家中药材品种保护制度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拟订、修订中药材(民族药材)地方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承担全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执行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承担Ⅰ、Ⅱ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和监督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生产质量体系认证工作;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工作;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审查和监测医疗器械广告;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依法承担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性兴奋剂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八)药品市场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负责药品批发、零售连锁经营许可、药品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审查和监测药品广告;依法承担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项经费和国家、省投资项目的申报及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产权和政府药品检测设备的采购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局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并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上述工作;拟订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教育培训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规章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负责组织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目标管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派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食品药品监察专员5名(正副处长级)。

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四)撤销贵州省食品药品监察专员办公室,保留5名食品药品监察专员(正副处长级),但不作为核定局机关非领导职数的基数。

(五)保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0名,其中,管理人员2名,工勤人员8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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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