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州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贵州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是经贵州省民政厅批准,于2011年3月18日成立,行业主管单位为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是贵州省家庭服务业的行业组织,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协会接受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民政厅等省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承办他们委托、交办的任务。 贵州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协会章程,凡是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符合条件的均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法律和协会章程,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贵州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现有单位会员70家,会员来自遵义市、六盘水市、凯里市、都匀市、铜仁地区、贵阳市等八个地市州,其中贵阳市占主体,为36家。目前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达2.2万人,平均从业人员数量为310人左右。同时正筹办协会下属的贵州省家庭职业培训学校将于近期成立。 贵州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成立以来,遵守、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带动企业积极开拓为群众生活服务的项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和促进贵州省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在贵州省家庭服务业中积极开展“行业调研、经验交流、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业务工作,协会宗旨是“为民、便民、利民、安民”,协会精神是“团结、合作、创新、发展”,协会发展战略是“树立全国家庭服务品牌,建立完善的以家庭为主的社会化的后勤服务平台”。目前贵州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的主要从业范围是家政服务、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医生、家庭餐饮、家庭教师、家庭婚姻、家庭园艺、家庭搬家、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服务接送、家庭钟点工、病患陪护、婴幼儿护理等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的有偿服务。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贵州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英文译名:GUIZHOU HOMEMAKING SERVICE ASSOCIATION 缩写:GZHSA 第二条协会性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业内人士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地方性行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和行业的道德风尚,团结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服务经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积极开展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理论研讨、调研咨询、人员培训、协调关系等多项活动。为政府和家庭服务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推动家庭服务行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下合群路9号延中办事处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研、监督和协调,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三)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开展优质服务、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企业信誉。 (四)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制订行约、行规,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参与技术考评,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进行行业调查,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政策,参与行业规划,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图谋行业振兴。 (七)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扩大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注册地在贵州省境内的,以提供市民家庭需求服务类型产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家庭服务行业有关人士;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长初审合格,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批评、监督和表决权; (三)参与协会管理的权利; (四)有获得本协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本协会资料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行规行约》; (七)承担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主动交纳会费经催促仍超期90天不交纳的,或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对于退会会员,协会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欠会费期间暂停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违反《行规行约》的,经调查核实,由理事会按《行规行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协会退还己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四)通过协会各项决议;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解散和清算; (六)审议决定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监督检查协会章程的执行情况,以及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决定理事的辞职; (三)审议通过聘用或解聘秘书长;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理事的变更与调整,决定会长、副会长出缺后的接任人选,报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五)审议通过涉及本行业相关的行规、行约、协议等; (六)审议通过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审议决定专项经费的筹集与分摊比例与办法; (七)审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任免; (八)审议通过贵州省家庭服务行业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将聘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高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贵州省商务厅审查及贵州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调各会员单位有效地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协会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由秘书长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团体、个人捐赠; (三)国家机关的拨款或资助; (四)协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并形成《会员会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文件为执行依据。如据实需要对会费标准进行调整时,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方能执行新的会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行业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它为会员利益及实现行业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四)其它合理开支。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贵州省民政厅和贵州省商务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理事会表决,征得贵州省商务厅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贵州省民政厅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并报贵州省商务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贵州省商务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贵州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贵州省商务厅和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3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贵州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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