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阳市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意见 |
释义 | 为加强贵阳市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有效使用,按照《贵阳市“十一五”企业信息化专项规划》要求,为加快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管理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贵阳市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信产局等部门组成。 三、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每年从贵阳市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并按贵阳市技术改造资金增长比例逐年增加,用于企业信息化项目的贴息、补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信息化人才培训、优秀项目表彰等,其中用于项目贴息补助的额度不低于专项资金的95%。 四、资金主要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是以ERP、CIMS、EC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集成应用;以“甩图纸、甩账本、搭平台”为标志的信息技术深化应用;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数字化设计、生产、装备与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开发和应用。 五、资金使用方式: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安排。投资补助一般用于以自有资金为主、无银行贷款的项目;贷款贴息一般用于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根据贷款额度及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额度,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以该项目建设期为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无银行贷款的项目,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0%可视作银行贷款,作为补助依据,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六、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属于生产性及流通性等企业; (二)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并按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有一定数量的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七、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项目; (二)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基本目标,解决企业发展的瓶颈为出发点,通过实施企业信息化工程,能使企业取得切实的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企业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组织结构、业务流程,提高企业管理、决策水平的项目; (四)其他符合贵阳市企业信息化建设方向的项目。 八、符合上述单位条件和项目条件的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 (五)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里向贵阳市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申报材料。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备选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有关专家进行考察、评议,提出审查批准意见。经批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市信产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十、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目标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十一、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投资额、建设工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更改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 十二、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报送资料如下: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项目竣工验收表; (四)财务审计报告,附项目经费使用完整、合法的凭证。 十三、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资金计划文和项目验收表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专项资金计划。 本意见自二○○七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原《贵阳市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意见》(见筑府发〔2002〕5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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