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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州市统计学会
释义

学会概况

学会名称:广州市统计学会

成立时间:1985年月6月7日

学会性质:研究统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学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统计科学理论和统计方法制度,交流统计工作经验,提高广州市统计科学水平,推动广州市统计改革和建设,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积极参加统计学术活动,加强统计教学、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联系;

二、总结、交流、介绍广州市统计科学研究成果、统计工作以及统计理论研究动态;

三、举办各种统计学术座谈会、报告会、讲座和统计科学讨论会,组织编写、编辑、翻译统计学习资料、通讯,与业务主管单位合作出版统计刊物;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统计专业教育,积极开展各类统计培训工作及统计宣传教育工作,增进会员和社会对统计的了解和关心;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探讨和评价现行的统计制度、方法和重大统计调查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开展统计咨询活动,对社会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和预测;

六、开展与各省、市、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国际间的统计学术交流,介绍国内外统计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的发展情况;

七、根据需要,与本会各团体会员联合召开专题学术讨论会,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其他活动;

八、对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市统计学会。本会英文译名为STATISTICAL SOCIETY OF GUANGZHOU CITY,英文缩写SSG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专业统计研究组、高等院校统计专科和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的全市研究统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以城市统计科学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的科学研究,研究国内外统计理论和统计方法制度,交流统计工作经验,提高广州市统计科学水平,推动广州市统计改革和建设,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府前路1号大院1号楼东4楼4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积极参加统计学术活动,加强统计教学、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联系;

(二)总结、交流、介绍广州市统计科学研究成果、统计工作以及统计理论研究动态;

(三)举办各种统计学术座谈会、报告会、讲座和统计科学讨论会,组织编写、编辑、翻译统计学习资料、通讯,与业务主管单位合作出版统计刊物;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统计专业教育,积极开展各类统计培训工作及统计宣传教育工作,增进会员和社会对统计的了解和关心;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探讨和评价现行的统计制度、方法和重大统计调查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开展统计咨询活动,对社会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和预测;

(六)开展与各省、市、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国际间的统计学术交流,介绍国内外统计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的发展情况;

(七)根据需要,与本会各团体会员联合召开专题学术讨论会,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其他活动;

(八)对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 同意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二)在广州地区从事统计工作、统计理论和教学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1.已取得统计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统计人员;2.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统计工作一年以上的统计人员;3.统计理论、教学工作者;4.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各级统计负责人。

(三)单位会员:凡在广州地区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统计学会会员较多的单位,可以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经所在单位或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理事会或所授权的秘书处批准,办理入会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秘书处发

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自愿申请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所授权的秘书处批准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论文评选活动;

(三)可优先或以优惠价格得到本会编印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有权要求本会帮助解决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提交学术报告和科研成果,积极承担本会组织或委托的有关调查、研究、教学、咨询等方面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介绍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人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每个单位会员每年向本会交纳会费500至2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退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单位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所在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学术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有关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根据本会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在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变动,由其推荐单位报学会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常务理事变动,由会长会议审定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变动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变动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一次,会费直接向本会交纳。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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