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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科学学会
释义

简介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科学学会是由天河区环境科学技术单位和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学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区从事环境科学技术和环境管理工作的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把天河区建设成经济、社会、环境与资源协调发展的现代化生态文明城区作出贡献。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学术上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全称广州市天河区环境科学学会(Tianhe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以下简称学会,THAE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天河区环境科学技术单位和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区从事环境科学技术和环境管理工作的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把天河区建设成经济、社会、环境与资源协调发展的现代化生态文明城区作出贡献。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学术上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天河区环境保护局。本学会接受天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郊工业园建华路89号天河区环保局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结合天河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开展环境科学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普及环境科学技术知识;出版科普和学术刊物。

(二)努力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和提供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接受委托承担环保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推动环保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三)认真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天河区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各项任务。

(四)发展同市、区各级有关学术团体或环境组织的学术交流以及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可以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和承担学会安排的工作;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是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位的技人员;或是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有关环境科学技术工作者;或是热心环保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是从事环境管理和积极支持环境科技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单位会员应是环保相关学会和科研、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本人申请,会员一人介绍,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对于环境科学家或有特殊贡献者,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邀请为会员;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学会的刊物和其他学术资料,享受学会可能给予的其他优惠待遇;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资源、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学会决议和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缴会费50元以上,团体会员每年缴会费500元以上;

(四)积极撰写环境学术论文,科普作品或作学术报告;

(五)为学会的发展出谋献策,积极推荐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本届期间二年不参加学会活动,及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本章程、触犯刑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推选或组织推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十一)评选和推荐优秀学术论文、科技成果及学会积极分子;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形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所缴纳的会费;

(二)区环保局补助;

(三)科技实体及咨询服务收入;

(四)个人或单位捐款;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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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