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
释义 |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负责提出以工代赈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并交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的职责划归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扶贫开发计划。 (二)拟订全区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扶贫资金(不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 (四)研究拟订全区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扶贫资金、物资的使用,组织全区贫困状况的监测与统计。 (五)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区直单位挂钩扶贫责任制;负责区内外扶贫协作,组织开展扶贫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开展扶贫搬迁工作;负责全区扶贫信贷的计划、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七)承担全区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参与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协调、组织实施教育扶贫和科技扶贫;指导、协调贫困地区劳务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贫困地区劳务输出。 (八)负责指导外资扶贫项目的实施。 (九)承担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联系自治区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纪检监察、计划生育及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行政、财务等后勤管理工作。 (二)资金处。 负责编制财政扶贫开发资金(不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参与起草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扶贫资金使用;负责提出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信贷扶贫的计划、协调、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负责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引导、扶持和检查考评工作;指导贫困村互助资金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扶贫状况的监测、统计工作。 (三)项目处(自治区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起草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科技扶贫项目等扶贫规划,核准市、县(市、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连片开发项目计划;起草扶贫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组织扶贫项目评估、协调、实施、检查、监测、验收和评价;负责扶贫移民搬迁的规划、计划和管理;承担自治区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四)政研督查处。 起草全区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扶贫开发的调查研究;起草扶贫开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督促检查扶贫开发政策措施的落实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项目规划和实施情况;收集扶贫开发资料,发布扶贫开发信息;负责扶贫开发的宣传工作、广西扶贫开发信息网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区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参与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协调、组织实施教育扶贫和科技扶贫;指导、协调贫困地区劳务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贫困地区劳务输出。 (五)社会扶贫处。 联系中直单位定点扶持贫困县;指导、协调、管理区直、中直驻桂单位的定点扶贫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负责扶贫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东部地区对口帮扶广西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2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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