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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中国-东盟文化研究会
释义

机构简介

2010年8月18日下午,广西中国-东盟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在南宁举行,社会各界的近百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广西中国-东盟文化研究会是由自治区社科联主管,经区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自治区级学术团体,由广西各大中专院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从事文化研究与实践的人员组成。其宗旨是研究中国和东盟各国文化,开发、利用和保护文化资源,促进各国文化交流与经济发展,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服务,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服务。

随着中国-东盟博览会每年在南宁的成功举办,博览会效应在广西各地的增强,广西逐步形成了一支研究中国-东盟文化的专家学者队伍,一些高校和科研单位还成立了相应的研究机构。广西中国-东盟文化研究会的成立,将有利于整合资源、打造队伍、积聚力量,为广西学者在这一领域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提供更广阔的平台。

研究会章程

广西中国—东盟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西中国—东盟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为广西各类大中专院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从事文化研究与实践的人员组成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展先进文化,促进中国与东盟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推动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经济与文化互动发展,发挥广西学者在这一领域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南宁市东葛路29号办公楼604室,邮编:5300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制定并实施中国—东盟文化研究与实践规划,交流教学经验,推荐会员的学术研究成果;

2、组织学术年会和其它学术活动,鼓励和支持会员积极开展文化研究和文化实践;

3、编印《中国—东盟文化研究通讯》;编辑出版有关的丛书或论文集;

4、保护会员从事本会活动的正当权益。

5、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思。

(三)凡在我区从事中国—东盟文化研究与实践并有一定成果的大中专院校以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有向本会申报学术成果参加评奖的权利;

5、有介绍和推荐新会员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2、向本会提供文化教学、文化研究,文化实践的成果;

3、按期交纳会费。凡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交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报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设立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要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指导研究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发各项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护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取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自治区民政厅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民政厅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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