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佃客 |
释义 | 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地主豪强所荫占的依附农民。亦称田客。在汉代﹐原自由身分的宾客逐渐降为贵族﹑豪强的附从。东汉时期﹐宾客参加农业生产的渐多﹐对主人的依附性渐强﹐身分越来越卑微化﹐以致有“奴客”﹑“僮客”之称。自魏晋开始﹐不仅从法律上确认了客作为世族﹑豪强私属的依附地位﹐而且数量也大大增加。佃客的来源主要是政府“赐客”﹑“复客”和“给客”﹐世族豪强私相召募﹑荫庇以及放免奴婢为客等多种途径。 世族豪强拥有占客的特权﹐是佃客的主要占有者。三国时﹐曹魏政府赐给公卿数目不等的客户﹐以后农民为避课役﹐乐于投庇﹐以致贵势之家动辄拥有佃客数百人。孙吴也通过复客方式﹐赏赐给世族豪强大量佃客﹐其中不仅有屯田客﹐也有编户农民﹐吕蒙破皖城后获赐的是寻阳屯田六百户。陈表所得复客二百家则是编户农民。复客属于合法佃客﹐而非法荫庇的佃客往往也被追认为合法。如孙权曾下令﹐故将军周瑜﹑程普的所有人客﹐“皆不得问”。西晋也有赐客制度。大康元年(280)﹐西晋政府颁布户调式﹐规定贵族官僚得荫人以为佃客﹐具体数量是﹕第一﹑二品官荫庇佃客不超过五十户(疑当作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各一户。此外﹐还可荫人以为衣食客。又可荫庇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世。按官品荫庇佃客数的公布﹐目的在于限制非法荫庇。但实际上作用甚微﹐却使更多的非法佃客获得了合法地位。许多世族豪强在荫庇亲属的名义下得以合法地占有大量超额佃客。东晋不得不再次颁布给客制度﹐规定第一﹑二品荫庇佃客不超过四十户﹐第三品三十五户﹐第四品三十户﹐第五品二十五户﹐第六品二十户﹐第七品十五户﹐第八品十户﹐第九品五户。各品的给客数都比前大大增加。限额以外非法占有的佃客数﹐自然增加得更多。十六国和北朝世族豪强荫占佃客的情况同样存在。南燕时﹐百姓“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公避课役”。这种现象在北方十分普遍﹐只是荫附常常是以宗族相聚﹐结坞自保的形式出现﹐带有浓厚的宗族色彩。北魏初实行的宗主督护之制﹐则使世族豪强在宗族名义下荫占的佃客取得了合法地位。此后﹐实行均田制﹐曾以减轻赋役和政治强制兼施的手段﹐在不同程度上使荫户恢复为国家编户。但随着赋役的加重和土地兼并的剧烈﹐均田农民浮逃越来越多﹐其中大部分又成为世族豪强所荫占的非法佃客。 寺院是佃客的另一类占有者。北魏末有僧尼二百万﹐寺院三万余所。南朝仅建康一地就有僧尼十余万﹐寺院五百余所。遍布各地的寺院通过皇帝﹑官僚的施舍和侵夺民田﹐多数拥有大量土地。“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的农民﹐在寺院的庄园里从事耕作﹐负担寺内各种杂役﹐受僧侣地主的剥削和奴役﹐实际上是变相的佃客。北朝属僧曹管辖的僧祇户﹐每年输谷六十斛﹐可以说是寺院团体的合法佃客。从凉州赵苟子二百家僧祇户“弃子伤生﹐自缢溺死五十余人”来看﹐他们所受的剥削压迫是很重的。 对主人处于依附关系的佃客﹐身分地位高于奴婢﹐奴婢经放免才得为客﹐而客身分地位又低于自耕农。国家所承认的佃客﹐也不能单独立户﹐只能附注于主人的户籍上。他们不属国家编户“皆无课役”﹐不必向国家纳租服役﹐但终年为主人耕种田地﹐从事杂役﹐以至荷戈作战。按照法令规定﹐佃客所耕种土地的收获物和主人对半分﹐剥削量是相当重的。他们通常都是世代相袭﹐只有经过主人的放遣才能获得自由。限额以外的大量非法佃客﹐国家并不承认他们的依附关系﹐并且常常采取检括户口的手段促使他们重新成为编户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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