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医师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西医师协会以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为主,以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协会宗旨是发挥行业自律、维权、指导、服务、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区医师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的领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医师协会业务指导。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西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GXMDA. 第二条 广西医师协会以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为主,以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挥行业自律、维权、指导、服务、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区医师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对全区各市医师协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的领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医师协会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宁市天桃路31号。 第二条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 (二)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按照《医师法》要求,制定医师执业行为准则,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考试和注册、考核和培训、监督和管理; (三)建立维护医师权益的专门机构,通过法律支持、技术支持,设立医师执业保险等多种手段,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向政府反映医师队伍的合理要求和愿望,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五)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培训和医疗执业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 (六)开展职称晋升、事故鉴定、论文审定、法律支持、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开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推介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医药卫生报刊网,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七)开展医学科普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及一切违规违法,危害人民健康的执业行为,依法维护正规注册登记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八)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医师(会员)以及优秀单位会员; (九)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移交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从事医药卫生社团工作专职人员,会员代表由基层单位选举产生,医师代表比例达到60%以上; (四)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市、县级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 (五)为我区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的著名专家和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同意,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组织管理部批准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免费提供的法律支持、技术支持等各种服务;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与本会有关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缴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按本会章程规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审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职权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6、聘任理事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7、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四)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一)总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理事会职权的第1、2、5、6、7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70周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查同意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审核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可以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人代表,但应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审核同意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批准,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有关的业务,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须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批准,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另订章程,不具法人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资产管理的规定,接受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三条 本会暂采用中国医师协会会徽。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审查同意,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5年5月24日经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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