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西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GUANGXIHUMAN RESOURCES SERVICE TRADE-ASSOCIATION)是由广西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相关机构、团体和个人联合发起成立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行业性服务和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发展行业,规范行业,促进广西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会员与政府或相关组织进行沟通和交流,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建立与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经营;鉴定制定行规行约,推进行业标准化;进行行业内外交流;开展行业理论研究,鉴定推广新成果、新产品;组织行业培训;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截止2010年4月,协会共有400多个会员(其中单位会员240多个)。根据需要,协会设立了两个专业委员会:人力资源开发专业委员会、就业指导专业委员会。人力资源开发专业委员主要为会员提供人力资源开发的学习和交流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水平的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委员会主要是服务于广大的求职者,为求职者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提升就业率和人才匹配成功率。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全称为“广西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XI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TRADE-ASSOCIATION (简称GHRS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西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相关机构、 团体和个人联合发起成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的服务和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发展行业,规范行业,促进广西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会员与政府或相关组织进行沟通和交流,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传达政府关于行业发展规范的政策和信息。参与政府关于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调研,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组织会员贯彻执行全国行业规范,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区的行规行约,并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建立与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进行惩戒。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从事违法活动的业内机构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四)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统计、政策咨询,构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 (五)代表业内机构进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公平竞争; (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资质审查评定、等级评估等业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对行业内资质信誉优良者进行表彰奖励; (七)组织开展行业发展与规范的理论研究,研究、开发、鉴定、推广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 (八)组织行业培训和业务相关的各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九)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十)筹集工作经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单位会员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企事业单位或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部门; (三)大中专院校或大中专院校内从事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机构; (四)从事人力资源教学、研究的院校和科研机构; (五)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或者相关社会团体; (六)从事与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的其他机构和团体。 凡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合法组织、机构和团体,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按时缴纳会费,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条件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的从业人员; (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中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四)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领导、专家、学者和其他各界人士。 凡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个人,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按时缴纳会费,均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会长批准; (三) 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协会活动; (三) 相关的合法权益,可获得协会的帮助; (四) 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可申办协会活动和争取协会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遵纪守法,努力为各类用人单位和人才服务; (三) 诚实守信,维护行业声誉; (四)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后由会长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 决定协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行业业务,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协会会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 组织执行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协会可依据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本行业内相关业务领域的会员组成,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专业委员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研究、开发、评鉴、引进和推广本领域业务工作的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二)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业务培训; (四)组织对外交流,促进对外合作; (五)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不制定章程,可在协会章程的基础上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管理方法; (三)决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选举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五)决定专业委员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与协会一致。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和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协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执委会是专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执委会委员由协会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执委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八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执委会须有半数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协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 (三)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五)确定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十条 执委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产生后,报协会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十一条 执委会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执行干事人选,指导监督执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执行协会会费标准); (二)赞助和捐赠; (三)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协会统一管理。其收入由协会按一定比例划拨给专业委员会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审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审计。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投资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五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协会章程经2010年4月13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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