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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酒类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西酒类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区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科研、检测及相关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双向服务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酒类行业的合法权益,增强酒类行业的凝聚力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全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酒类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xi provincial alcoho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GPA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区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科研、检测及相关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双向服务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酒类行业的合法权益,增强酒类行业的凝聚力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全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人民政府关于酒类商品的产销政策、法律、法规,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酒类商品市场情况、会员及消费者的意见、建议;

(二)沟通、协调酒类产销企业关系,促进商商之间、厂商之间的合作;

(三)传播交流酒类产销和市场信息,引导酒类商品生产、销售健康发展;

(四)倡导酒类企业生产、经营名特优新酒品,满足社会需求;

(五)举办或参与酒类商品的展销、评品和推荐活动,协助产销企业扩大产品知名度,拓宽销售市场;

(六)协助人民政府搞好酒类商品的打假仿伪工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对外联系与合作,组织国内外的研讨与考察;

(八)举办酒类知识、技术培训;

(九)开展酒类行业咨询服务;

(十)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和会员要求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单位会员须持有营业执照和其他合法证照。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必须持有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决议的约束;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逾期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的,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因事请假的除外),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会员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的自动除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国家法律受有关部门处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结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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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5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