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中小企业局、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工商局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共同负责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确认工作。上述七部门组成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单位确认的组织、协调工作。 由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牵头,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省企业联合会、省私营企业协会和省银行业公会,各派代表组成示范单位评委会(评委成员为5-9人),负责示范单位的评定。评定结果报联席会议确认。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综合服务机构负责当地示范单位的申报初审工作。 第三条 对确认的示范单位,采取每2年重新确认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 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可自愿申报示范单位的确认: (一)机构依法成立,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按规定办理备案,并按规定报送业务报表和资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近2年内暂无发现偷逃骗抗税的问题”的证明; (二)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2年内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总额1亿元以上,目前机构经营运作正常,没有逃废债务的记录; (三)具有相应的担保专业队伍,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50%; (四)面向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社会效益明显。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 (二)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推荐表(见附件3);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累计额的证明材料,如机构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打印的资信记录或由银行出具的证明等; (四)提供上年度或上期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凭证或减免税文件以及收入证明材料;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资产负债状况和利润状况审计报告; (六)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如被担保的中小企业担保后职工人数、销售总额、税收总额的增加数的证明材料等; (七)近3年内由国家、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或认证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能证明本机构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 规定条 件和证明本机构在国内、省内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材料。 第六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推荐表,由1家担保业务合作银行和2家中小企业填写推荐意见。 第三章 确认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确认标准。示范单位的确认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融资业绩、服务能力和社会形象为主要内容,以《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见附件1)为标准进行确认。 第八条 确认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 件的担保机构向所属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三)省中小企业局收齐申报资料后,转交示范单位评委会,由评委会按《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对各市推荐的担保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计分和排序,提出评审意见和初步评定结果; (四)联席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评委会成员,到申报单位核实情况; (五)初步评定结果及相关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认和公布。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在媒体和南方担保网上公布确认为示范单位的担保机构名单,提高其知名度。 第十条 示范单位参与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优先纳入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计划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示范单位应起楷模作用,遵纪守法,体现和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意图和调控要求,接受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政策监管和业务监管。 第十二条 示范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由联席会议决定取消示范单位资格,并在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处理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和报送业务报表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五)损害中小企业利益,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和计分表 2.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申请表 3.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推荐表 4.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 附件1: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为规范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工作,使其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综合评价中建立以“担保业绩、风险控制能力、规范运作、无形资产”等四个方面、十六项指标为主要内容的百分制评审指标体系。 一、担保业绩34分 1、近两年累计担保的中小企业客户数。不超过10户的,不得分;超过10户后,每户0.1分,本项总共不超过10分。以担保机构贷款卡打印记录或银行证明为准。 2、近两年为中小企业累计担保总额。低于5000万元部分,不得分;超过5000万元后,每2000万元计1分,本项总共不超过14分。以担保机构贷款卡打印记录或银行证明为准。 3、扶持成长性中小企业客户数。每户1分,不超过5分。“成长性中小企业”是指担保融资后的中小企业在企业规模、企业素质、市场占有、社会贡献等方面有明显的提升。以被担保的中小企业提供上述四个方面的证明资料为评判参考。 4、扶持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担保后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数不超过10户的,不得分;超过10户后,每户0.1分,本项总共不超过5分。以获得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卡打印记录或银行证明为准。 二、风险控制能力28分 1、管理制度体系。能提供书面的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本项总共不超过6分。依据上述管理制度、资料为评判参考。 2、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能提供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简历表和人力资源结构分析,本项总共不超过6分。依据上述资料为评判参考。 3、风险处置能力。能提供代偿业务分析报告和追偿业务分析报告以及代偿率(最近两年代偿总额/近两年应解除担保总额)和追收率(最近两年追收总额/近两年代偿总额)的,最多可得6分。未发生代偿情况的得5分。依据上述资料为评判参考。 4、担保成功率(100%-近两年代偿总额/近两年应解除担保总额)。不超过95%,不得分;超过95%后,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2分;本项总共不超过10分。依据会计、业务报表和银行证明等为评判参考。 三、规范运作28分 1、货币资本金到位的规范性。不超过5000万元部分,不计分;超过5000万元部分,每2000万元计1分;本项总共不超过6分。依据法定验资证明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评判参考。 2、提取风险准备金的规范性。准备金制度执行率(实际提取的准备金/应该提取的准备金×100%),不超过30%的,不得分;超过30%后,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本项总共不超过6分。依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参考标准。 3、对中小企业担保收费的规范性。年担保费收入/年累计担保额在3%(现阶段)以内的,得6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本项的6分扣完为止。依据业务统计表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评判参考。 4、集中性风险和总体风险控制。按规定担保: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的,得2分;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的,得3分。超过的不得分。依据担保机构贷款卡打印记录或银行证明为评判参考。 5、反担保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合理性。贷后收取或贷前收取超过贷款额10%的,不得分;贷前收取在10%以内,每减少1个百分点加1分;本项总共不超过5分。 依据反担保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最高的单个担保项目和相关合同协议及中小企业提供的材料为评判参考。 四、无形资产10分 1、合作银行数量。不超过2个,不得分;超过2个后,每个计0.5分;本项总共不超过3分。以银保双方签定对中小企业的担保合同为评判参考。 2、银保合作的紧密度。有风险分担比例的、担保保证金比例较低的或合作银行层次较高的,可得1-4分。以银行证明为评判参考。 3、社会信誉。能提供近三年国家、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得1-3分。以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为评判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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