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质监系统”)直属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保障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保持、维护和使用。 第三条 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建立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购置设备前,必须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广东省质监系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撰写可行性报告,由本级局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省局、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应对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项目进行充分调查论证,对建立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并指定技术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经过充分的论证后方可批准。 第五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 县级以上质监局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监局主持考核;其他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质监局主持考核。 第六条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主持考核的质监局申请考核。 第七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由主持考核的质监局指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由具有考核资格的考评员与聘请的相关专家执行。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由组织建立该项计量标准的质监局审批后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方可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有效期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内,一般为3—5年。 第九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质监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二)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三)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四)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计量技术机构应使用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 计量技术机构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有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出具相应的检定证书。 第十一条 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定期检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技术状况,保证正常工作。 计量技术机构不得自行中断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因故需要中断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中断时间在30日以内的,报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质监局备案; (二)中断时间超过30日的,报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质监局批准。 第十二条 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原主持考核的质监局申报,并履行有关手续: (一)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主持考核的质监局审核批准,不再考核。 (二)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只改变其测量范围或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的,应申请计量标准复查。 (三)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改变了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按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三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发生问题,不能继续开展检定/校准工作,或者因为工作关系,如无工作任务等,需要暂时封存或撤销的,建标单位应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撤销)申报表》一式三份,报主持考核的质监局审核。 需要重新开展工作时,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应申请计量标准复查;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了有效期则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撤销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质监局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持考核的质监局批准,不得随意拆卸或改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其技术改造方案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由主持考核的质监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者校准服务,因未执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有关计量技术规范而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省质监系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立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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