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成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业务指导的全省非赢利性的自律性社会团体,2003年7月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发起设立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2011年9月5日经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更名为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协会秘书处在广州市东山区环市东路450号701、703室办公。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全体会员忠实于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事业,恪守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执行土地估价和登记代理规范;实施自律管理,引导会员提高执业素质,规范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发挥政府、社会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推动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理论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增进交流,扩大影响;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充分发挥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业务范围(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研究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机制,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政策及立法建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执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执业环境,提升行业地位; (三)负责广东省内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执业注册及会员登记管理;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执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执业准则、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的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五)受理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解和裁定; (六)组织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组织会员进行后续教育和考核,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整体技术水平; (七)根据规定经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资信评级,推动诚信建设,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开展各项有关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的评比活动,表彰对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提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八)承担全国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广东考区的考务工作; (九)编辑出版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书刊、资料,提供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信息,建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 (十)开展国内、国际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代表广东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参加国际有关组织的活动、签订合作协议; (十一)承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 Dong Association of Land Valuers and Agents,缩写为GDALV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广东省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土地登记代理资格及从事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全体会员忠实于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事业,恪守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执行土地估价和登记代理规范;实施自律管理,引导会员提高执业素质,规范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发挥政府、社会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推动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理论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增进交流,扩大影响;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充分发挥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研究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机制,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政策及立法建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执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执业环境,提升行业地位; (三)负责广东省内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执业注册及会员登记管理;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执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执业准则、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的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五)受理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解和裁定; (六)组织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组织会员进行后续教育和考核,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整体技术水平; (七)根据规定经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资信评级,推动诚信建设,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开展各项有关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的评比活动,表彰对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提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八)承担全国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广东考区的考务工作; (九)编辑出版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书刊、资料,提供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信息,建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 (十)开展国内、国际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代表广东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参加国际有关组织的活动、签订合作协议; (十一)承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并分为估价和登记代理两个组别。团体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注册从事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机构为协会执业团体会员,在执业团体会员中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协会执业个人会员。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教学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评估咨询、代理机构,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非执业团体会员;经有关方面推荐,从事土地管理和评估咨询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土地估价管理、地籍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非执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团体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从事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经协会专门委员会审查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协会常务理事会保留拒绝申请权; (三)缴纳会费; (四)向社会公告,颁发会员证; (五)执业会员自执业注册登记发证之日起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其他法定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行业声誉和协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道德,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及执业纪律;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等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和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合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方式和标准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结果执行,区分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两个组别,完成注册后缴纳相应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请,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会费。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协会保留追缴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利,退会者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 协会会员证书为协会财产,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终止会籍均须按要求归还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有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协会专门委员会对其作出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或公开谴责,对情节严重的由常务理事会给予其劝退或撤销会员资格并视情况作出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入会申请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撤销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七)决定设立和解散协会专门委员会;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一)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其行使职权至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执业会员理事应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执业以来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有时间、有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二)执业会员外的理事应是与估价行业和登记代理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估价和登记代理相关理论研究或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士,且具有较高声望,热心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事业,有时间有精力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理事主要职责是: (一)自觉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参与理事会决策; (二)努力维护协会和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会员服务和履行应尽义务; (四)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协会各项规定,为行业健康发展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五)积极为行业发展出谋划策; (六)主动推进协会各项工作,积极参与行业内各项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任职将根据不同情形自动取消或被罢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理事任职自动取消; 1、执业会员理事终止执业或被取消注册的; 2、非执业会员理事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3、本人辞去理事职务的; 4、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审议后罢免其理事任职, 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2、不履行理事职责或履行不力的; 3、担任理事期间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 4、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协会理事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指导相关工作和重大问题,各专门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要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含副会长单位)和秘书长为本会当然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分管秘书处; (二)提名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三)协调秘书处与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三)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会员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并在理事会上接受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协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1年8月2日经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第二届第2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