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食品学会 |
释义 | 概况广东省食品学会(英文Guang Dong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GDIFST)成立于1983年12月,是由全省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食品工业科技工作者和食品行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结合而成的学术性、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开展相应的活动。 本学会坚持以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与组织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粤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促进食品工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食品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促进食品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食品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维护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为食品科技工作者服务。 本学会业务范围: 1. 举办各种学术交流、科学技术讲座和培训班; 2. 开展食品科学与食品经济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活动; 3. 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食品新资源,促进科学成果的转化; 4. 承担科技及工程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及技术资格的评审等技术服务工作; 5. 利用网络、出版等渠道,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与服务。 本学会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食品学会》,英文全名:Guang Dong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缩写GDIFST。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依法成立由全省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食品工业科技工作者和食品行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结合而成的学术性、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食品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及党和政府联系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的指导,开展相应的学术活动。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与组织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食品工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食品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促进食品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维护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权益。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广东广州市五山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13号楼)。邮编:51064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党和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有关食品科技与食品经济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及活动,探讨食品工业的发展战略及各项技术经济政策,为有关领导部门的决策起参谋作用。 (二) 开展食品科学与工程的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食品新资源,开展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区的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食品科学技术团体和食品经济团体及有关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加强促进学科渗透、部门协调,地区的联合,使科学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提高食品工业科技的整体水平。 (三) 编辑和出版学术性科普性食品书刊、科技资料;组织食品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交流;举办各种食品科技学术讲座和培训班,开展继续教育,宣传普及食品科技知识和营养卫生知识,传播先进的食品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提高现有食品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 (四) 通过各项学术活动,发现和表彰优秀学术论著、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发现和表彰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领导部门推荐,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开展食品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积极促进优秀产品的推荐和监制、新产品信息发布等各项活动,依法兴办科技开发实体及第三产业。 (六)维护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食品科技界的意见和建议,关心离退休食品科技工作者、组织,支持他们发挥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资深会员、普通会员、永久会员、学生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 承认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符合(一)、(二)条件下,可按下列条件申请相应会员资格: (三)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专科生毕业有四年以上以及有六年实践生产经验者,申请普通会员; (四) 食品行业中有长期实践经验、有特殊专长和贡献的人员,有发明创造或有专门研究成绩显著者,申请资深会员; (五)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干部,申请普通会员或资深会员; (六) 食品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学生会员; (七) 港、澳、台及国外对口科技工作者符合(三)条件下,可申请为普通会员或资深会员; (八) 符合(三)条件下,并一次性缴纳会费的个人会员成为永久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可书面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科学研究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七) 单位会员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办技术培训班或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利用学会的条件,对产品进行监评、监制及推荐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工作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二级机构的成立与活动 第三十条 根据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管理条例,按有关程序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某一学科可申报成立广东省食品学会xxx专业委员会并成为学会二级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 1月 27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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