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 |
释义 | 一. 简介 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发起于2009年12月,成立于2010年3月,是在广东省民政厅主管下,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的民间社会团体。联合会内设“一处五中心”:秘书处,社会工作评估研究中心,社工师培训中心,社工师实务督导中心,社工师登记中心,社会事件评论与行动中心。 2010年3月3日,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成立大会在广州隆重召开。国家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司长孙建春,副司长柳拯,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广东省民政厅巡视员叶秀仁,广州、深圳、东莞等珠三角九城市民政局分管社会工作的相关领导,广东省各高校社会工作专家教授,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嘉宾代表,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首批会员代表共约140人参加大会。会上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同志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对联合会在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行业发展、推动专业发展、树立行业形象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宝贵的指导意见。民政部人事(社会工作)司长孙建春同志结合当前我国、我省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表达了他对广东省社会工作事业及联合会的未来发展的殷切期望和美好祝愿。 联合会聘请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担任联合会名誉会长,聘请巡视员叶秀仁担任联合会行政总督导,聘请中山大学知名社会工作专家罗观翠教授任联合会专业总督导,聘请广东省民政厅社工处处长金艳任行政督导;原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社工师李敏兰担任联合会首任会长,丁美方、余木生、贺立平、张和清、阎安等五名社工师、社会工作专家担任副会长。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由15名来自广东省各市、各个服务领域的社工师组成。 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以“联合社工,发展专业,服务广东”为使命,将致力联合广东省社会工作师的力量,打造一个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集合的平台,营造一个社会工作理念和知识的环境,推动一批专业社会工作的民间组织成长,建立一张社会工作的支持网络,服务社会民众。努力促使社会工作这一新兴的职业,在广东大地上从兴起之初就能沿着专业化、职业化的轨道成长壮大。 二.组织架构及内设机构 1、组织架构 会员代表大会:为联合会最高的权力机构,行驶选举、决定、审议、修改等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 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长:会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具有召集、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的职权。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开展日常工作;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行政总督导:全面督导和支持联合会行政方面各项事务,对联合会理事会及会长就联合会工作目标、发展方向等方面工作提出相关指导和建议。 行政督导:协助行政总督导督导和支持联合会行政方面各项事务,指导联合会日常行政工作,联系资源。 专业总督导:全面督导和支持联合会社工专业方面各项事务,确保联合会的专业性。 专业督导:协助专业总督导督导和支持联合会社工专业方面各项事务,指导专业项目日常工作。 2、内设机构及职能 联合会内设机构为“一处五中心”。 各中心运作方式:由一名副会长兼任机构的主管,设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若干名社工师会员为中心的工作力量。各中心的统筹及协调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一、秘书处:(主管:李敏兰) 负责日常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归纳、信息沟通、会员服务及重大事务的推进工作。 二、社会工作研究评估中心:(主管:张和清) 研究社会工作政策及专业标准,社会工作的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和组织专业评估工作。 三、社工师培训中心:(主管:丁美方) 负责社会工作的普及宣传及教育,社工师的继续教育,社工督导能力培养,领导干部研修班等。 四、社工师实务督导中心:(主管:阎安) 总结、交流、研究社工实务,并为有需要的单位或机构推介及培育社工行政督导、专业督导。 五、社工师登记中心:(主管:李敏兰) 负责具有助理社工师以上职称人员专业水平证书登记及专业档案管理。 六、社会事件评论与行动中心:(主管:贺立平、余木生) 应对社会特发事件,就社工专业的能力组织的回应和紧急行动。 三.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FEDERATION OF SOCIAL WORKERS 。其缩写为GDF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教育和研究的专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也是直接为社会工作制度配套的行业管理服务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联合社工、发展专业、服务广东。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守则,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为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和交流,整合社会资源,发挥联合会沟通政府和民间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逐步建立起一个覆盖全省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使用、激励和评估网络,推进广东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社会工作专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由发起人出资三万元整作为本会注册资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方法的教育、传播、普及工作; (二)总结、交流广东省本土化社会工作经验,为广东省研究制定社会工作政策法规提供社工经验参考; (三)各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标准的认定、经验交流和总结,评选表彰优秀社工; (四)提供社会工作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 (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国内外社会工作的学习、交流和项目合作;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专家会员和团体会员。 本会主要发展两方面会员: (一)普通会员: 1、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 2、从事社工专业教育和社会工作实务督导的大专院校学者; 3、从事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服务10年以上,当前仍在社会工作岗位,并取得社会公认的、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重要成果和成绩的社会工作从业者; (二)团体会员:广东省各地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机构,其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机构社工占员工总数的50%以上,在社会工作服务中受到当地群众和政府部门认可。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联合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与制定联合会的管理制度,对联合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 (二)执行联合会决议,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联合会发展和建设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退会时应向联合会提出申请,同意后会员应及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一)拖欠会费1年,经催促1年内仍不缴纳的; (二)不履行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三)有损害联合会名誉或违背联合会宗旨的。 第十二条 凡被除名的会员,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十三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社团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证书统一由联合会负责制作、颁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联合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会员代表大会为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决定会费的变动; (四)审议联合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联合会工作计划; (六)审议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决定联合会的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或经1/5以上的会员代表请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主持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联合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订联合会工作计划,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联合会的具体规章; (十)评选、表彰、奖励会员中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为获奖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四.地址 广州市越华路118号越祥大厦(军供大厦) 123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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