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企业经营管理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省企业经营管理协会成立于2009年3月26日,是一个经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协会会员主要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品牌企业、中小型企业、现任政府官员、各行业协会会长、名人。 协会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组织会员开展现代经营与管理的学习和研究,探索和实践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与管理现代化的途径和方法;致力于实现会员之间的优势互补,提高市场竟争力;加强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了解基层信息,宣传政府的政策,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把企业的需求反映给政府,帮助企业做强做大,实现最高的管理效率和最佳的经营效益。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企业经营管理协会 ,简称广东省经管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GDE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的企业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部门的高层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省级社团。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响应党的号召,构建和谐社会。致力于组织会员深入探讨和研究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经营管理理论,以及实现最高的管理效率和最佳的经济效益的途径和方法,实现会员之间的优势互补,提高市场竟争力,推动广东省的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490号壬丰大厦9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理论研究 探讨和研究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与管理现代化的理论,以及实现最高的管理效率和最佳的经济效益的途径和方法; (二) 咨询服务 帮助会员学习和掌握政府相关的政策法规,争取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帮助; (三) 培训服务 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活动,如讲座、研讨会、论坛、培训班等,介绍和推广国内外现代化经营与管理的先进理论和实践,提高会员的自身素质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工作; (四) 考察服务 组织会员考察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模式,交流经营管理心得,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五) 会刊网站 办好会刊、网站,利用现代的信息资源,向会员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介绍国内外现代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沟通会员信息,反映会员心声,发布经济信息及相关信息,创造网上商机; (六) 交流联谊 举办各种交流联谊活动,为会员和企业之间的横向协作牵线搭桥,帮助会员和企业增进与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 (七) 社会公益活动 举办和参与各种类型的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提倡现代社会文明,提高和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为广大管理人员服务,为社会服务; (八)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九)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经本会批准;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的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部门的高层管理人员、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通知办理入会手续; (四)缴纳一年度的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宗旨和向本会提供能实现本会宗旨的信息和资料; (七)推荐符合本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并不得以协会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协会网站及刊物上予以公布,如情节特别严重,协会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公开出版的会刊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该会秘书长以上人员担任)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会费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另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1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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