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批发市场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省批发市场行业协会(Guangdong Wholesale Market Industry Association),是广东省唯一的省级批发市场行业协会,现有会员上百家,并以良好的势头发展壮大。 广东省批发市场行业协会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协会以服务为宗旨,着力加强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市场规范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引导批发市场行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成为连接沟通企业、政府、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服务职能协会的服务职能包括: 1、培训教育服务设立专职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研讨会、报告会,促进市场流通管理水平的提高;举办专题讲座,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提高批发市场行业的队伍素质。 2、法律援助服务 设立商务法律咨询机构,促进行业法制建设及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在发生贸易纠纷、应诉事件时,协助企业利用相关法律或惯例,维护自身权益。 3、经贸合作服务 构建以协会为“雁头”,以会员企业为“雁体”、以资本为纽带的“雁群式”合作投资模式,努力扶持粤北山区及我省东西两翼批发市场的发展,力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商贸流通与当地工业经济协调发展。积极探索跨市区、跨省的经济合作,实现投资合作的规模化、集约化、低成本和低风险效应。 4、信息咨讯服务通过编辑出版刊物、自办商务网站、建立行业数据库等渠道,整合商贸信息,发布行业新闻和企业资讯,并根据会员等级,提供量身定做的信息服务;评定行业优秀企业和人物,推广其成功经验;通过媒体推介名优批发市场企业,树立品牌形象。 5、协调交流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会员联谊会,举办各类展览展销和论坛峰会,实现协会成员资源共享;加强行业内部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市场服务的深度与广度;适应经济一体化趋势,与国际同行业接轨,组织开展各种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批发市场行业的交流考察活动,促进会员开展对外合作。 6、管理咨询服务推进本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组织开展行业调查、市场分析,为会员企业提供市场管理运营参考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管理效率和水平;牵线搭桥,多渠道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指导会员企业做好相关项目申报,争取国家和省、市的政策性扶持;建立项目储备库,协助政府部门对相关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7、鉴定认证服务参与批发市场方面省级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资格认证和评定,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管理体系、市场管理体系标准等认证咨询。 8、市场交易服务在条件成熟时,协会将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与操作平台,为企业提供电子化物流服务和信息网络技术支持。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广东省批发市场行业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Wholesale Market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会是由广东省批发市场行业内合法经营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本会会员服务;为批发市场行业服务,推动引导商品批发市场行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维护批发市场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市场规范经营;为政府服务,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意见。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发展会员,为会员服务; (二) 发布全省批发市场相关调查报告; (三) 开展行业统计、相关业务咨询、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 承担和完成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交给的研究课题; (五) 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六) 组织召开全省性行业研讨、论坛、展览、交流等活动; (七) 为各级政府制订批发市场规划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意见; (八) 建立批发市场的企业家、专家人才库,开展各项培训工作; (九) 承担国家和省级政府对批发市场开展的认可、认证、评比等工作,表彰优秀企业和企业家; (十) 出版行业内交流资讯的报刊及年鉴,创建相关网站; (十一) 开展与国内外本行业的交流合作及出国考察; (十二) 完成有关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合法经营的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普通会员、理事会成员入会及任职门槛分别为: (一)普通会员单位年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 (二)理事单位年成交额在10亿元以上; (三)副会长单位年成交额在20亿元以上,营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相应的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本协会倡议的行业自律条款。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10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2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由各会员单位推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专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4人。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其任免由会长提出,协会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由副会长以上单位提出,协会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理事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任职期满,可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其交纳会费额按副会长标准执行;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对外交往事宜; (五)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交理事会表决。 (六)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审批。 第三十条 本协会可根据协会实际分别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履行会长指示的业务管理和对外交往工作。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以及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在其任职其间如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除由有关部门按法律、纪律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外,协会理事会将提请免去其在本会所任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筹备期间,在省民政厅核名后,开立临时帐户;由主要发起人、筹备人先期共同筹集;前期筹备组启动资金及成立协会的验资资金,由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代垫,垫资额按实际发生在协会成立后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设立下属经济实体所应有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 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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